《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本市困境 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草案)》 风险评估报告 ( 2022-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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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草案)》

  近年来,本市对困境儿童工作非常重视,困境儿童救助保障对象进一步细化,保障措施更加具体,这对政策出台的科学严谨提出了进一步要求。2022年3月1日,我们召开了风险评估专题会,邀请五里桥街道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和上海大学的学者对该政策出台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了分析。与会专家一致建议:文件修订完善工作,要结合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保障和关爱困境儿童的生活、安全等基本需求。

  (二)决策背景分析

  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关系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家庭和谐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上海“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大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草案)》作为本市困境儿童保护和关爱体系建设的一个基础性、指导性文件,对全市困境儿童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至关重要。

  二、风险因素分析

  (一)合法性分析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困境儿童工作非常重视。2021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监护的相关内容条款,明确了民政部门的兜底监护职责;2021年6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民政部门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的职责。决策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以及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

  (二)合理性分析

  决策充分考虑了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情况以及“建立健全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目标。但由于困境儿童个体情况、家庭生活环境复杂,既有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等原因陷入困境的,也有因监护人虐待、遗弃或遭受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原因陷入困境的。在实施个案精准帮扶上,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还需要进一步理顺;困境儿童因身心健康、心理疾病、监护不力等原因造成的心理创伤对专业社工服务要求越来越高;现实生活中,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还没有政策文件规定,对家庭监护不当情形的干预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因此,结合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新形势、新任务,需进一步深化推进本市困境儿童安全保护和保障工作,作为本市未来5年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全面性、指导性文件,这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也是本市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政策措施落地的指导和依据。

  (三)社会影响分析

  2月21日,市民政局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市委办局、各区民政局和全市困境儿童家庭分别征询了意见,共收到市委办局、各区民政局反馈意见15份,困境儿童家庭反馈意见建议56份。从反馈的意见建议来看,公众一致认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作为本市困境儿童保护和关爱体系建设的一个基础性、指导性文件,对全市困境儿童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至关重要。公众在反馈意见中,对上海近年来困境儿童关爱和保障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认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32号)实施5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从保障困境儿童基本需求出发,聚焦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陷入困境的儿童,注重补齐短板,建立和完善了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和安全保护机制。本市于2018年在全国率先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侵害造成陷入困境的儿童,建立健全了安全保护机制,通过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护送转接的工作机制,及时提供有效帮扶,切实保障陷入困境的儿童的人身安全。结合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公众一致认为,新文件修订完善工作非常必要,工作要求和扶持政策梳理清晰,操作性指导性很强,同时,结合自身工作情况,提出了详细的意见和建议。

  三、风险等级评估

  综合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及社会影响分析,判断《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大决策项目为较低风险项目。

  四、风险防范措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是本市困难儿童及家庭基本生活、安全的有力保障,是让更多的困难儿童及家庭共享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为把该文件修订完善好,拟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制定新修订文件与旧文件条款对照版,便于各级、各部门及社会公众对照检查落实;二是充分吸纳市委办局、各区民政局、社会公众以及专家论证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完善和政策宣教工作,积极引导公众正确理解政策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