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案 重大决策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 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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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2日,市民政局以书面意见的形式将《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案风险评估意见分别快递给3名高校、研究机构的专家,并于8月9日收到由专家亲笔签名的论证反馈。现将风险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发布
建议对2016年市民政局、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原)、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联合修订发布的《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沪民社登〔2016〕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修订发布。
(二)决策背景分析
2016年发布实施的《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原办法实施以来,本市异地商会发展维持稳步增长态势,截至2020年11月底,在上海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异地商会共计有169家。
然而,在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中,时而发现在异地商会成立登记、变更申请等材料的可行性、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商会自身治理结构、作为社会团体一种组织形式的异地商会在党建工作方面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因此,结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总结较好的工作做法,有必要对现行文件予以修订,增加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补充规范表述、调整部分条文规定。
二、风险因素分析
(一)合法性分析
修订案内容符合中央对社会组织管理和健康有序发展的最新指导和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他义务的规范。”《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地方政府规章,同时该办法的上位法只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因此该修订案的立法依据只能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不能超越该条例增加登记人的义务。
(二)合理性分析
修订案充分考虑了本市异地商会现状以及发挥的积极作用。1、关于本市异地商会现状。截至2020年11月底,在上海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异地商会共计有169家。其中,省级商会26家、跨地域商会1家、地市级商会141家、长三角县级商会1家。上述上海异地商会共拥有近3万家会员企业,其中上海市浙江商会、上海市江苏商会分别拥有会员企业逾1400家和1200家。2、关于异地商会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的作用。伴随着数量与规模的扩大,本市异地商会也充分发挥商会平台汇聚信息、技术、资源等优势,参与推动本市和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许多商会积极参与服务国家和本市发展战略,包括“一带一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上海“五个中心”“四大品牌”建设等;通过招商引资、项目对接、经贸展会等抓手,促进人员交往、信息交互、要素融通,推进两地和区域合作;积极发挥平台作用、桥梁优势,服务会员,提升会员企业发展能力;充分发挥人缘、地缘优势,积极参与两地社会治理和协同管理。
此外,在脱贫攻坚战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本市异地商会也积极发挥作用。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本市包括异地商会在内的191家市级社会组织立项扶贫项目675个,扶贫资金10.34亿元;今年“新冠”疫情以来,本市异地商会为疫情防控、支援一线、捐款捐物和复工复产等勇作贡献,据不完全统计,累计捐赠价值超过6.2亿元。
7月7日,市民政局召开《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案公众参与座谈会,8月9日在专家反馈的专家论证意见中,均赞同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发布,认为修订案充分反映了中央、上海近期有关文件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了上海异地商会工作实际,论述科学严谨,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异地商会发展和监管的政策环境。另一方面,修订案内容更加充实,规范意识更为突出,语言表述更趋精准,规制工具更切实际,已基本成熟,达到正式发布水准。
(三)社会影响分析
《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是针对符合申请条件,提出成立登记异地商会以及已成立登记异地商会开展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然而在上海注册成立的非沪籍企业、法人组织不在少数,就此,根据舆情风险人群判别,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因新增内容和管理要求,引发一定的舆情风险和社会风险,在自媒体迅速发展的当代,应该时刻关注社会影响发展趋势,及时做出正确第舆论引导。
三、风险等级评估
综合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及社会影响分析,判断《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案重大决策项目为较低风险项目。
四、风险防范措施
《上海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发布工作符合法治政府建设精神和要求,是进一步规范指导我市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具体举措。为使修订案平稳落地,拟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及时公开发布、做好政策解读准备;二是修订案发布实施后的1-2个月作为舆情监测期,特别做好舆情信源分析、问题分析和走势预判,制定应对预案;三是联合市合交办加强对各省市驻沪机构、已成立商会的宣传,积极引导其成为修订案发布实施后的宣传员、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