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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决定书(上海市工业合作协会 )

(2020年03月16日)

当事人名称:上海市工业合作协会

法定代表人:俞纯红 职务:副理事长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云南南路293号512-514室

经查,你单位违法事实:

2018年3月15日,你单位召开换届大会。3月16日,你单位向市民政局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提交《上海市工业合作协会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上海市工业合作协会第八届第一次理事会决议》、《上海市工业合作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名单》等材料,并签署《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市民政局依法受理。

经此次调查发现,你单位提交的材料显示的理事人数是45名,与当时你单位召开换届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53名理事人数不符。据查,你单位换届选举产生的理事中有8人分别是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应该履行审批手续,但这8人未按要求报批。你单位为了完成登记工作,在提交的材料中直接将8名未报批的理事从理事名单及负责人名单中进行删除。我们认为,你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提供了虚假的变更材料,骗取了市民政局《准予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决定书》(沪民社登〔2018〕0132号)的行政许可。

主要证据有:

1、上海市工业合作协会换届材料复印件1份(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候选名单、第八届第一次理事大会决议、第八届第一次会员大会签到表);

2、上海市工业合作协会法定代表人俞纯红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上海市工业合作协会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复印件1份(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第八届第一次理事会决议、第八届理事会理事名单、第八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秘书长名单、监事情况表);

4、《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准予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决定书》(沪民社登〔2018〕0132号);

5、上海市工业合作协会未被核准通过的8名理事情况复印件1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变更登记(《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准予社会团体变更登记决定书》沪民社登〔2018〕0132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20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