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本市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相关事宜

(2020年06月22日)

一、什么是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二、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优势有哪些?

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社会组织在接受捐赠时,能够合法确认捐赠收入(捐赠收入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不需缴纳增值税),并能有效配合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优惠政策(即“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符合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不需缴纳所得税),使机构能够将接受捐赠所得全部用于公益事业,从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相关法规依据是哪些?

1、《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

2、《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70号)

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

4、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16〕56号)

四、本市出台相关政策的考虑有哪些?

在以往具体实践中,除了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财税〔2008〕160号文件规定,通过财政、税务、民政三部门联合认定的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在登记、认定后可领购捐赠票据外,对于“其他公益性组织”,没有相关文件对其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从而导致社会组织中大量从事公益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难以正常申请领购捐赠票据。为解决这一难题,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多次研究、协调,联合下发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公益性社会团体参照执行)。该政策出台是惠及本市社会组织的重大利好举措,有利于机构依法合规地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对于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行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哪些非营利事项可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捐赠财物时,可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其中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六、如何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购,按照“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票据领购,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首次领购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主要申领程序和所需递交材料如下:

1.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所需提供材料:

 (1)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请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备案表》;

 (3)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过的章程;

 (5)理事会会议相关材料;

 (6)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所需提供材料:

 (1)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请报告;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备案表》;

 (3)《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

 (4)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5)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所需提供材料:

 (1)《财政票据领购证》

 (2)《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备案表》;

 (3)《上海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使用情况及购买申请表》

七、哪些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1、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2、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3、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4、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5、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八、使用和监管要求是哪些?

1、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并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领购、使用、保管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监督检查,若发现违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问题,应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确保票据管理规范有序。

3、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每次接受捐赠前必须填写《重大事项报告表》报民政部门,如实报告捐赠人、捐赠款项、捐赠用途。

4、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列入民政部门年度抽查审计单位范围,加强对捐赠收入的审计,一旦发现问题,予以严肃查处。

5、民政、财政部门在日常管理中督促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做好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工作,并将机构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年报)、评估、执法监督以及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中,加强对捐赠票据使用的监管。

九、哪些社会组织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申领中,民政部门会优先给予备案?

获得社会组织评估3A等级以上(包括3A等级)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仍在有效期内),且获得评估等级后历年年检结论为“合格”的机构,各级民政部门可优先给予备案。

十、哪些社会组织民政部门不予公益捐赠票据申领备案?

1、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机构;

2、最近一年度社会组织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机构;

3、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机构。 

 

附件:

1、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16〕56号)

2、本市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民政部门备案审查流程(公益性社会团体可参考)

3、公益捐赠票据领购申请书(参考样本)

4、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捐赠票据备案表

5、社会团体申领捐赠票据备案表

6、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表(参考样表)

 


相关附件:
  • 附件1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 附件2民政局备案审查流程202006.doc
  • 附件3公益捐赠票据领购申请书.doc
  • 附件4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捐赠票据备案表.doc
  • 附件5社会团体申领捐赠发票备案表.xlsx
  • 附件6上海市XXX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