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登记与认定工作知识问答
(2020年07月20日)
问1:什么是慈善组织?
答:《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形式。
问2:什么是慈善活动?
答:《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问3:慈善组织是一类新的法人组织吗?
答:慈善组织不是一类新的法人组织,而是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宗旨和业务范围划分出的社会组织属性。
问4:社会组织如何获得慈善组织属性?
答:《慈善法》第十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因此,社会组织获得慈善组织属性有两种途径:一是尚未取得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资格的,将法人登记和慈善组织属性认定合并,在成立登记阶段一并审查,即慈善组织登记;二是已经取得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认定获得慈善组织属性,即换发标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
问5:《慈善法》公布后,如何申请设立慈善组织?
答:发起人依据《慈善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申请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在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选择一种组织形式,并根据相关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提交申请材料。在原申请材料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设立申请书应当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的意愿,以及该组织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的说明;章程中关于财产管理使用的章节要增加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的章节要增加“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规定。
问6:慈善组织是否可以直接登记?
答:《慈善法释义》中指出:根据目前改革推进的情况看,绝大部分慈善组织可以向民政部门直接申请登记或者认定,但实践中,仍有部分慈善组织由于存在专业性较强、活动范围比较特殊等情况,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还不具备对其专业和活动范围进行审查的条件,对于这一小部分慈善组织,还需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批,目前仍实行双重管理。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本市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部政策要求,稳步推进直接登记工作。
问7:《慈善法》公布前已经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如何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答:《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问8:申请慈善组织认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慈善法》第十一条规定,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组织形式;(三)宗旨和活动范围;(四)财产来源及构成;(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六)内部监督机制;(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八)项目管理制度;(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十)其他重要事项。
问9:申请慈善组织认定,应当向民政部门递交什么材料?
答:《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关于符合慈善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不存在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情形的书面承诺;(三)决策机构关于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会议决议。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了应当递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问10:哪些社会组织不能被认定为慈善组织?
答:《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问11:慈善组织是否有专门的登记证书?
答:为贯彻《慈善法》的要求,方便慈善组织开展活动,民政部在原有登记证书的基础上,对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种法人组织形式,统一设计了格式相似的三种登记证书,在其醒目位置标明“慈善组织”属性。《慈善法》施行后,对新登记的慈善组织将发放新的证书;依法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将换发新的证书。
问12:慈善组织这一属性是否可以取消?
答:《慈善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仅规定了慈善组织终止的情形。由于《慈善法》施行后新成立的慈善组织,法人身份、慈善组织属性合二为一,慈善组织的法人身份和其慈善组织属性属于共生关系,取消慈善组织属性,意味着组织使命已经完成,应当按照《慈善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清算,处置清算后剩余财产。清算结束后,再依照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相应的,存量社会组织被认定为慈善组织后也应该据此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