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4-06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人劳字[2007]23号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条为规范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核准颁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在全国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国家对劳动者专业(职业)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单位录用、独立开业、确定工资等级的重要凭证,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对经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办理的程序为:
(一)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将鉴定合格人员名单报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汇总,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核定;
(二)证书由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规定格式和编码方案统一办理,经民政部人事教育司验印后颁发,各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将证书送交本人;
(三)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将取得证书人员名单汇总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证书的填写:
(一)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按照要求格式统一使用打印机打印,不得涂改,否则证书无效;
(二)证书照片处须贴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
(三)出生日期、发证日期处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发证日期处填写发证机关审验通过的日期;
(四)文化程度处填写: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业高中、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等;
(五)职业(工种)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名称填写;
(六)理论知识考核成绩、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和评定成绩处填写:合格、良好、优秀,其中合格成绩为60一79分,良好成绩为80-89分,优秀成绩为90-100分。
第六条证书的验印:
(一)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处盖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印章;
(二)在发证机关处盖民政部人事教育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印章;
(三)在证书照片左下角处盖民政部人事教育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第七条证书的管理:
(一)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证书的档案管理工作。各职业技能鉴定站在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建立健全证书的档案管理制度。
(二)《职业资格证书》要妥善保管,遗失证书者需向鉴定站说明情况,由鉴定站办理申请补发手续。
(三)《职业资格证书》不得转让、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同时,取消持证人的职业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进行鉴定。
第八条严禁伪造、仿制或滥发《职业资格证书》,否则,一经查出,除宣布所发证书无效外,对有违法行为的部门和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各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在证书的管理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民政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