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懂弄通做实民法典 不断提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能力 (2020-09-21 )
作者: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 柳 拯
今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能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的颁布,凝聚了几代人的心血智慧与夙愿,是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更好保障人民利益、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更好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与水平,都具有重大意义。深入贯彻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更好推动民法典实施”,是当前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是各行各业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政治责任,更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要履行好这项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抓好“学懂、弄通、做实”三个环节。
学懂民法典的基本规定
民法典共7编,每一编都有与社会组织相关的规定。这些规定,直接或间接涵盖了社会组织法人类型、财产属性、内部治理、活动准则以及作用发挥等多个方面。其中,直接规定“社会团体”的法条有4条,直接规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法条有2条,直接规定非营利法人的法条有11条,与非营利法人相关的法条有80多条。牢固掌握这些法律规范,必须在学习过程中始终注意强化三个意识。
必须强化尊法意识。民法典明确了社会组织的法人地位,建立了社会组织的法人分类制度,确立了社会组织法人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规范了社会组织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各项规则。作为民事领域法律,民法典虽然规范的是各类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关系,但许多内容涉及行政规范,可以直接作为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如,民法典第95条关于非营利法人的剩余财产处理的规定,就为解决社会组织剩余财产处置问题直接提供了法律依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深刻认识民法典的重要地位,尊重民法典权威,掌握民法典内容,努力把法典的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
必须强化守法意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面对87.6万家社会组织,政治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必须始终牢记法典规定,以法典框定行为边界,养成自觉遵守民法典的意识,时刻注意保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民事权利。如,民法典第111条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就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严格保护服务对象个人信息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民法典第134条关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依章程作出决议的规定,就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充分尊重社会组织内部自治、依法实施监管作出了具体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学习、掌握好这些规定,严格恪守相关要求,切实规范登记、监督与执法行为。
必须强化用法意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履行好登记审查、日常管理与执法监督的职责,必须学会运用民法典有关规定解决管理实践中的难题。如,要善于运用民法典第87条关于非营利的规定,完善社会组织非营利制度,解决社会组织人员的工资福利与利润分配关系纠结的问题;善于运用民法典第70条、71条、95条关于清算的规定,解决社会组织清算和剩余财产处置难的问题。学懂民法典的基本规定,有助于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培养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弄通民法典的精神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要联系地而不是孤立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全面地而不是局部地理解民法典精神内涵,必须在普法宣传中,始终注意把握三个重点。
必须弄通民法典与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内在衔接。民法典通篇贯穿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实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有机衔接,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在民事法律领域的集中表达。弄通民法典的精神内涵,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对民法典的认识和站位,切实增强更好实施民法典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必须弄通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内在结构。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7编1260条,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诸多方面,内容极其丰富,几乎涉及所有民事活动。弄通民法典,既要通盘把握其立法精神、价值理念和内在结构,又要具体领会个别章节与条款;既要掌握“总则”要求,又要掌握分编规定,还要掌握总、分之间的内在关联。
必须弄通民法典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在逻辑。民法典内容包罗万象,既贯彻了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精神内核与总体要求,又与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领域诸多单行法律法规紧密关联。弄通民法典,既要注意承上启下、把握好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又要注意左右兼顾、把握好与各个领域单行法律法规的关系。对社会组织管理来讲,尤其要把握好民法典与宪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把握好民法典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之间的关系,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与实施过程中,始终注意做到与民法典的有机衔接,确保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
做实民法典的贯彻措施
下一步,要全面推进民法典在社会组织领域的更好实施,必须始终注意做实三方面工作。
做实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更好实施民法典,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第一,要组织好局和中心的学习宣传。积极组织局和中心全体人员,通过个人自学、集中研讨、组织培训讲座、撰写学习体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宣传,自觉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第二,要督促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系统的学习宣传。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将学习宣传民法典纳入日常学习内容,通过线上线下、会议培训、学习交流等方式,深入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学习运用民法典的积极性、主动性与自觉性。第三,要引导好广大社会组织的学习宣传。充分利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动态政务微信、政务抖音等网络媒体平台,通过实地考察、业务调研等形式,引导广大社会组织充分认识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每个社会组织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让民法典所蕴含的契约精神、自愿原则、诚信观念走进社会组织心里,成为社会组织的行动指南。
做实立法。目前,民政部正在配合司法部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制定出台,将成为我国社会组织领域的综合性、根本性法规。要在《条例》制定中做实民法典,需要抓好三个重点。第一,要进一步明晰社会组织的定性定位。要将民法典关于非营利法人的要求,贯彻到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三类社会组织定性之中,进一步明确三类社会组织既有联系(非营利法人)又有区别(社会团体法人与捐助法人)的辩证关系,为深化分类管理提供法制基础。第二,要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的财产保护。要将民法典关于非营利法人财产的规定,贯彻到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三类社会组织财产管理之中,进一步细化社会组织的财产来源、财产使用、财产清算、违法处罚等相关规定,为激发社会组织内在发展动力、建构社会组织长效发展机制奠定法制基础。第三,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要将民法典关于非营利法人内部治理的规定,贯彻到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三类社会组织管理中,进一步实化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和权力机构、执行机构职责、人数、任期、选举方式、负责人任职条件等内容,健全与民法典原则和规定相关联、相配套的政策制度,为建构现代社会组织内部治理制度奠定法制基础。
做实执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要在执法中做实民法典,需要突出三个维度。第一,要明晰职责边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进一步厘清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边界,让政府的回归政府、社会的回归社会。不能随意介入社会组织应当依法通过内部自治解决的问题,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第二,要规范行政行为。要认真对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务服务;进一步健全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制度,细化权责清单,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确保监管工作公平公正。第三,要依法追责问责。要把民法典精神真正融入社会组织管理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对本部门及地方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侵犯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配合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中国社会报202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