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 2018-01-11 )
索取号: | AA9103003-2017-025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沪民老工发〔2017〕23号 | 公开类别: |
各区民政局、老龄办:
为提高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促进社区为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市民政局、市老龄办依据《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联合相关保险公司在全市统一推行上海市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通过政府资助,在全市推行社区为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项目,有效化解社区为老服务中的风险,推动社区为老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多方参与。政府推动,保险公司、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多方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等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合作共赢的良好机制,提升社区为老服务能力和养老保障水平。
(三)统一投保。制定相对统一的保险方案,统一投保,使保障范围更全面,保险费用更合理。确保一定区域内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所获赔付标准相对一致,实现共同受益。
(四)市场运作。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由专业保险公司设计方案、统一招标,中标保险公司承保,为投保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提供综合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二、保险范围
本市非营利性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具体包括:
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
2.居家照护服务机构;
3.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
4.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不含委托餐饮公司运营)。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意外事故,保险人负责赔偿。具体包括:
(一)服务人员保障。服务人员在上述养老服务设施内提供服务期间,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员在为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服务期间(含往返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服务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服务人员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服务对象及其他第三者保障。在上述养老服务设施内发生的,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的服务人员在为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服务期间(含往返途中),因疏忽或过失导致服务对象的人身伤害,或导致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
(三)其他责任保障。本项目需保险人扩展承保火灾和爆炸责任、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食品、饮料责任、公共卫生设施缺陷责任,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恶意破坏责任、电梯、升降机责任、护理职业责任、提供物品及服务责任等导致的服务对象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同时需承保救火费用和急救费用等相关费用。
四、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为本项目投保人,与中标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市老龄事业发展中心受市民政局委托,组织实施和协调做好社区为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项目的相关工作。
各区民政局、各街道(镇、乡)负责细化落实区域内社区为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项目。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与承保公司沟通协调,做好宣传发动,统计更新,组织培训等工作。
各保险公司负责编印保险宣传资料,开展项目培训,提供保险项目的日常咨询及理赔服务,做好理赔情况的统计工作,并提供相关书面分析报告。
五、区域划分
本项目通过公开招投标,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三家共同运营。区域划分如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黄浦区、杨浦区、宝山区、崇明区和浦东新区的项目运营;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徐汇区、闵行区、金山区、松江区和奉贤区的项目运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责静安区、普陀区、长宁区、虹口区、嘉定区和青浦区的项目运营。
六、经费安排
本项目由市民政局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全额资助保险费,年度总金额约150万元。市民政局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核拨保费资助金。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层层落实。
(二)加大宣传,有序推进。各区要通过多渠道宣传,扩大项目知晓率,鼓励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参保,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力争实现本市社区为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全覆盖。
(三)组织实施,细化落实。各区要加强与所在片区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细化方案,抓好落实。要掌握本区项目动态情况,强化项目监管和指导。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