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 2017-12-22 )

索取号: AA9112003-2016-003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沪民婚发〔2017〕6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各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广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工作,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27日

上海市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广结婚登记颁证服务,依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和《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免费原则。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设立室外颁证场所或指定颁证场所,但应提前预约。

第二章 公告提示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公示颁证服务内容,提示当事人参加结婚登记颁证仪式的着装、可邀请亲友参加及摄像拍照等注意事项。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积极推广结婚登记颁证服务,颁证员可在当事人结婚登记办理完毕后,询问当事人是否自愿举行结婚登记颁证仪式。

第三章 颁证场所

第六条 颁证仪式在婚姻登记机关的颁证厅内进行。每个婚姻登记机关应至少有一个独立的颁证厅,原则上颁证厅使用总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第七条 颁证厅应宽敞、明亮、整洁;室内装饰应体现庄重、温馨和神圣的氛围。

第八条 颁证厅内应设置国徽、国旗。国徽设置于背景墙正中,国旗设置于国徽右侧。西式颁证厅可自行设计布置。

第九条 国徽正前方应设置颁证台,颁证台前应标明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婚姻登记标识和登记日期。

第十条 颁证厅内应摆放座椅,设置亲友观礼席,不少于6座;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配备音像、灯光设备,设化妆室、更衣室。

第四章 颁证员

第十一条 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应由颁证员来组织开展。市民政局负责颁证员的培训、考试和资格证书的制发工作。

第十二条 颁证员应为经培训合格、持有《上海市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的婚姻登记员;也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相关领导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市民担任特邀颁证师。特邀颁证师不需取得资格证书,但应熟悉颁证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十三条 颁证员(特邀颁证师)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结婚证颁发仪式;

(二)向当事人询问并核实相关事项,告知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三)见证新婚当事人宣誓;

(四)为新婚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五)祝福新婚当事人。

第十四条 婚姻颁证员的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职业道德、心理素质和服务意识;

(二)熟悉婚姻登记工作,熟悉当地和不同民族婚姻习俗;涉外婚姻登记机构婚姻颁证员应当了解各个国家婚俗习惯。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涉外婚姻登记机构颁证员至少熟悉一门外语

(四)具备庄重的内在气质和良好的外表形象;

(五)能准确使用普通话,口齿清楚,声音圆润。

第十五条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婚姻登记机关,至少配备2名颁证员。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5000对增配1名颁证员。

第十六条 颁证员的仪表、仪容、仪态要求:

(一)仪表风格协调,修饰得体。颁证员应着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制发的工作装,佩戴胸牌上岗,做到整洁庄重、简约大方。

(二)仪容庄重美观,整洁卫生。颁证员发型应保持整洁美观、长短适宜,体现庄重、得体、自然的风格;颁证员面部整洁美观,女颁证员应体现庄重典雅、秀美大方的风格,淡妆上岗。颁证员手部干净卫生,保持口齿洁净。

(三)仪态稳重端庄,自然大方。颁证员站姿应自然优美、轻松挺拔,站立时身体端正、挺胸收腹、两肩持平、目光平视、嘴唇微闭、面带笑容;走姿应自然大方、充满活力,行走时上身挺直、头正目平、收腹立腰、嘴唇微闭、面露笑容、步伐稳健、摆臂自然、动作协调。

第十七条 颁证员应注意控制颁证场所氛围,在结婚证颁发给新人前应庄重严肃;在结婚证颁发后,以温馨喜庆为宜。

第十八条 颁证员祝福新人时,要正视对方、目光柔和、表情自然、笑容真挚。

第五章 颁证程序

第十九条 颁证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颁证员自我介绍(问好),宣布颁证开始

(二)询问:询问当事人的姓名、结婚意愿;

(三)告知:当事人领取结婚证的法律意义,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宣誓:新婚当事人在国徽、国旗下宣誓;

(五)发证:把结婚证颁发给双方当事人;

(六)祝福:祝福新人,宣布颁证礼成,感谢来宾。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机关可适当增加互换信物、感恩父母、全家合影等环节;也可根据当事人需求和工作实际,组织个性化颁证和集体颁证仪式等特色服务。集体颁证每年不少于2次,促进婚事新办。

第六章 服务评价与改进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建立颁发结婚证服务评价体系,应评估当事人满意度,定期评估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市民政局依据本标准对颁发结婚证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评选优秀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 颁证词

第二十四条 颁证词为推荐版本,各婚姻登记机关可按照民政部关于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有本机关特色的颁证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上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