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居民区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 2016-06-17 )
索取号: | AA9106003-2016-018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沪民基发〔2016〕21号 | 公开类别: |
各区(县)组织部、民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公安局、社建办:
为进一步健全居民区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基层治理,根据市委“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精神要求,现就推进居民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会议性质
联席会议是居民区多方力量多元参与的治理平台,是由居民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召集居民区各方代表,围绕党和政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社区公共事务、社区治理突出问题等内容,通过充分整合资源、加强民主协商、听取意见建议、开展监督评议等方式,推动共建共享的基层治理形式。
二、成员组成
联席会议由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业委会、房屋管理服务单位的负责人、社区民警、居民代表、驻区单位代表、社区社会组织代表、群众团队代表、街镇联络员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会议主题,确定出席范围。
联席会议由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牵头,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三、主要职能
(一)研究居民区年度工作计划,协商讨论居委会、业委会组建、换届选举方案和有关重要事项;
(二)协商解决物业管理、社区平安、环境卫生等社区治理难题,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
(三)动员社会力量做好困难群体救助、特殊群体帮扶等工作;
(四)协商推进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社区实事项目、社区公益事业、社区群文活动等事宜;
(五)推进社区资源共建共享,动员驻区单位、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履行社会责任;
(六)对街镇和区政府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居委会、业委会、房屋管理服务单位开展民主评议;
(七)充分听取和吸纳各社区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街镇和区政府派驻机构反映。
四、会议规则
(一)健全制度
联席会议一般一至两月召开一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居民区党组织书记或委托居委会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联席会议实行民主协商制,参会主体要充分发表意见建议。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由居民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牵头研究后,适时提交联席会议再次协商。联席会议应有规范的会议记录簿,建立签到、记录、请假等各项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存档。
(二)规范程序
在联席会议召开前,居民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应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确定会议参加对象,做好各项会务工作。各联席会议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居民区建设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
在联席会议召开中,由会议主持人准确、客观、详实地介绍会议议题,与会成员根据职责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采用民主投票方式决定。
在联席会议召开后,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及时印发给各成员单位,并抄送相关的街道、乡镇部门和区县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居民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应根据协商议题需要,以适当形式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居民群众公开会议结果。
(三)推动落实
联席会议成员和其他相关部门对会议协商决定的事项,应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办理落实。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社区民警、业委会、房屋管理服务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派驻机构等参与联席会议的情况和履职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
五、工作要求
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业务指导、工作督促和检查评估。住建、公安、城管等职能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互通信息、互相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居民区建设。
各区县要指导街道、乡镇切实承担领导责任,推动各居民区建立健全居民区联席会议制度,主动派代表列席或参加居民区联席会议。各有关单位对于居民区联席会议的协商结果,要主动帮助落实。居民区联席会议经费纳入居民区工作经费,列入街道、乡镇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附件:居民区联席会议纪要参考格式
上海市民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社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