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印发〈上海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2026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6-09-07 )

一、起草背景

2024年,民政部部署开展全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印发《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方案》,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25年1月,市民政局牵头24部门印发《上海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上海市流动儿童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推动全市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方案》和《清单》实施以来,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持续加强。一是政策拓面。2025年12月,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把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流动儿童纳入困境儿童关爱保障范围。市残联、市医保局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拓展至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二是措施优化。市卫生健康委实现流动儿童与户籍儿童“同城无差别”公共卫生服务。市妇联把困境流动儿童逐步纳入爱心邻家妈妈结对范围。三是服务提质。市民政局、团市委、总工会等部门通过“守‘沪’童心”“青春守护者计划”,以及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参加工会夏令营等活动,为流动儿童搭建城市融入和自我提升平台。

2026年5月底,民政部等23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工作索引〉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各地压实部门职责,提高工作针对性、实效性。为贯彻国家层面最新要求,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发展保障方面不断完善服务举措,推动我市流动儿童全面健康发展,根据《方案》中明确的“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布《上海市流动儿童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及时修订发布”的要求,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了《上海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2026年)》(以下简称《清单》2026年)修订工作。

二、起草过程

20261月,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形成《清单(2026年)(征求意见稿)》。2月,向联合印发《方案》的23部门征求意见,经修改完善,形成《清单(2026年)》。5月底,根据民政部等23部门《关于印发〈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工作索引〉的通知》精神,市民政局再次修订《清单(2026年)》,并向相关部门再次征求意见,对《清单(2026年)》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主要修订内容

此次修订的《清单(2026年)》同2025年《清单》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化:

一是名称调整,清单名称增加“在居住地”表述,即《上海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2026年)》。

二是在“病有所医”的“卫生健康服务”版块,补充完善了为流动儿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的内容;在“医疗保障服务”版块,将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拓展到了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托幼机构的在册在籍流动儿童。

三是在“弱有所扶”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版块,将符合条件的流动残疾儿童纳入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范围;新增“养护、康复等服务”版块,增加了“扩充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职能,拓展为有需求的流动残疾儿童提供养护、康复等服务”的内容;在“临时救助”版块,增加了“小额快救”的救助形式。

四是在“发展保障”的“精神文化生活服务”版块,增加了“在智能终端、学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开展文化主题活动,提供阅读指导、精神陪伴等服务”的内容;在“城市融入服务”版块,增加了“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帮助流动儿童融入集体环境。开展寒暑假期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组织流动儿童主题实践活动”和“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作用,为流动儿童及时提供监护评估、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社区照顾等服务”的内容;“就业创业指导”版块,增加了为有就业创业需求的流动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创业融资服务内容。

五是对同类服务对象和项目予以归并简化,如“幼有所育”按年龄分类,“学有所教”按学段分类,将“服务对象”中出现“符合条件的”表述统一调整到服务内容中;对服务项目进行归并,如“病有所医”的服务项目按卫生健康服务、医疗保障服务分类。

六是调整了部分表述,如将962525心理热线”调整为“12356心理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