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2026-08-12 )

《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沪民规〔2021〕12号以下简称《办法》是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202191日起施行,有效2026年831日近期,市民政局根据文件执行情况和实际工作变化,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关于修订背景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6年,上海市在全国首创老年综合津贴制度,市政府印发文件《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沪府发〔2016〕24号),明确老年综合津贴通过上海市敬老卡发放。为规范敬老卡管理、使用等相关事项,我公安局联合出台配套文件《上海市敬老卡管理办法》(沪民老工发201613号)2021年,根据我市撤县设区行政区划调整、老年综合津贴发放工作优化完善等实际情况修订发布《办法》进一步贴合工作需求。截至目前,全市已制发580万余张敬老卡,广泛运用于老年综合津贴发放、老年助餐等各类敬老优待服务场景,为提升老年人群体获得感与幸福感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办法》将于今年8月31日到期,经综合评估,文件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仍适配当前工作,但随着近年来政策依据更新、政务服务数字化转型、申领材料进一步精简、委托办理规则进一步细化、追责条款规范化等情况变化,原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配。为此,决定相关条款进行优化完善。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政策依据进行修订

“第一条(目的依据)”中,原依据的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沪府发〔2016〕24号),现已更新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老年综合津贴制度的通知》(沪府规〔2024〕1号),作对应修订。

)对办理渠道进行修订

 “第七条(敬老卡申领)”中,原文件中敬老卡只能通过线下渠道申领,现已开通敬老卡线上申领渠道,补充该申领方式,将条文调整为“也可以到网上服务平台办理敬老卡申领手续。”

)对申领材料进行修订

“第九条(委托办理)”中,敬老卡申领委托事项现已无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予以删除。

对委托办理的表述进行完善

“第九条(委托办理)”中,原有条款仅覆盖敬老卡申领委托事项,未涵盖发卡银行网点相关业务代办场景。结合实际业务办理需求,新增“在发卡银行网点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按照银行相关规定处理”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各类委托办理规则。

)对追责问责条款进行删除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非专门文件不再对追责问责提出具体要求,删除原第二十条(违规处理)”和“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理)”。对有关违法行为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进行追责。

修订后的《办法》202691日起施行,有效期2031831日。

本次修订始终坚持便民利民导向,核心目标是进一步优化敬老卡申领、使用全流程服务。通过增设线上办事渠道、精简证明材料、细化委托代办规则,有效减少办事环节、降低办事门槛,让办理流程更简便、执行标准更清晰,全面提升敬老卡服务便捷度与服务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