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本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说明
(2026-08-07 )

为规范本市婚介机构服务行为,进一步厘清婚介机构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促进婚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6年实体店版)》,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45月上海市民政局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协会制定了《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4年实体店版)》(以下称2024年版示范合同”),作为执行《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合规经营指引》的配套措施之一,在全市推广使用。截至目前全市已有 60余家婚介机构使用2024年版示范合同或其核心条款。在推广使用的两年多时间里,上级部门对婚介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同时,本市婚介行业也发生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文本进行修订,从而引领行业规范发展。

首先,民政部将婚介管理工作纳入2026年部重点工作任务之一,要求制定加强婚介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婚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作为规范行业的重要抓手,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措施之一,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作为全市婚介服务的示范样板。

其次,市民政局在监管中发现,2024年版示范合同部分条款与行业发展现状不相适应。例如:部分机构要求消费者另行签订直接放弃冷静期的补充协议,从而规避适用冷静期;部分机构打包收费,有些还通过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收费;部分机构未实名制提供婚介服务,消费者在寻求机构帮助时,找不到服务人员或具体责任人;部分机构安排的征婚对象与消费者要求不符时,由于合同没有明确的择偶条件表述,消费者缺乏足够证据主张权益,消费者以此要求解约时,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管理部门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婚介机构使用的服务合同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例如:合同中仅有消费者义务和责任,权利很少,而机构权利很多,义务和责任很少。因此,需要通过修订2024年版示范合同,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促进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二、制定过程

市民政局2025年11月牵头制定2026年版示范合同,先后赴部分婚介机构、行业协会开展实地调研,了解2024年版示范合同有待完善的条款;组织部分区民政局、行业协会和部分婚介机构召开3场座谈会,听取修订示范合同的意见和建议;与行业协会律师专题研究了拟修订的重点条款;与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就婚介行业适用7天冷静期条款进行了研究;将示范合同修订纳入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会同徐汇区民政局,召开人民建议征集会议,向消费者代表、婚介机构代表、行业协会、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召开行业情况调研座谈会,邀请黄浦、徐汇、静安区民政局以及行业协会、部分婚介机构等单位,就行业现状、合同重点条款进行了讨论;将制定形成的示范合同(征求意见稿)通过上海民政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市市场监管局还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听取高校教授和律师对示范合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三、重点条款说明

文本共13项条款、4项附件,主要就上一版合同的冷静期、婚介服务收费、婚姻介绍服务人员实名制、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约见服务确认和反馈、暂停与恢复服务、解除合同情形、退还服务费计算方式等条款涉及的内容作了完善。

(一)完善冷静期条款。针对部分机构向冷静期内要求解约退费的消费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或者诱导消费者签订补充协议,要求其放弃冷静期的问题,合同明确冷静期内解约的,机构应扣除合理费用后退费。在此基础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予消费者7天冷静期。同时,增加开启首次婚介服务的确认条款,充分提示消费者在冷静期内启动首次婚介服务的,为放弃冷静期,从而给予合同双方足够的提示,由双方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冷静期。

(二)完善收费条款。针对部分机构存在打包收费,不明确计费标准,出现通过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向消费者收费的问题,合同细分不同服务的收费方式,包括按次数、按期限和定制化服务三种,并明确计费标准。同时,提示消费者不向个人账户支付服务费,并对长时间、大额的婚介服务消费进行风险提示。

(三)完善婚介服务人员条款。针对部分机构服务人员用英文名字或昵称提供服务,消费者接受服务或维权时,常常找不到具体对接人或责任人,合同明确婚介服务人员必须实名制,写明姓名,并留下具体的联系方式。消费者进一步主张权益的,还可以直接向机构反映情况,机构始终是合同的责任一方。

(四)增加择偶区间条款。择偶条件作为最核心内容在上一版合同的附件予以了明确。针对机构安排的征婚对象与要求不符,消费者因合同无明确表述,维权时缺乏证据,甚至解约还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修订的合同将择偶区间纳入合同正文,消费者可直接在合同填写或勾选择偶条件区间,作为评判机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或双方书面约定匹配征婚对象的凭证。

(五)完善约见服务条款。针对部分机构安排约见前,未向征婚者详细说明征婚对象的具体情况,后续也未让征婚者确认对征婚对象是否满意,较易引发纠纷。因此,合同明确安排约见前,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或双方书面约定匹配征婚对象,将征婚者与征婚对象的情况以微信、电子邮件等可以留痕的方式告知双方,经双方同意后,安排约见。约见完成后,机构应向征婚者发送确认单,由征婚者反馈征婚对象实际情况与披露信息是否存在出入以及对征婚对象是否满意。

(六)完善暂停、恢复和终止服务条款。针对部分合同暂停超过6个月自动终止,但有些消费者希望机构继续服务,有些希望退费的情况,为赋予机构和消费者选择权,合同明确在合同终止时,征婚者未与机构提供的征婚对象建立恋爱关系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征婚者可另行与机构签订合同接受服务,或机构扣除违约金后退还未完成服务的费用。

(七)完善消费者解除合同条款。针对部分机构使用的服务合同存在减轻机构义务和责任,出现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问题,合同明确5项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并可以要求机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是虚构、泄露、使用或篡改征婚者或征婚对象身份、婚史等核心信息、文件或资料的;二是以欺诈性方式安排虚假征婚对象与征婚者约见的;三是推介的征婚对象不符合合同第三条或双方书面约定的要求,且未采取补救措施补偿征婚者的;四是因机构原因,在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内未能向征婚者提供符合合同第三条或双方书面约定的征婚对象的;五是因机构原因导致未能在服务期限内提供约定次数的服务的,且未采取补救措施补偿征婚者的。

(八)完善退还服务费计算方式条款。针对部分机构退费周期过长,部分机构退费计算方式不合理的问题,合同明确机构30个自然日内完成退费。逾期退费的,每逾期一日,按应退金额的一定比例(≤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退费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减去已提供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