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社会组织企业年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6-06-16 )
| 索取号: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
| 文件编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近日,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社会组织企业年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政策口径解答如下:
问1:《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08年,市民政局联合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在本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建立年金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原《通知》),首次对社会组织建立年金制度作出相关规定。此后,2017年人社部公布了《企业年金办法》替代原《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21年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促进本市企业年金发展的指导意见》、2025年人社部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意见》。2008年原《通知》部分内容已与现行政策不相适应,存在缴费比例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未明确备案流程、未体现对中小社会组织支持导向等问题,亟需修订衔接、规范实施。
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保障社会组织从业人员退休后的生活,市民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出台了本《通知》。
问2:本通知适用对象是谁?企业年金具体业务咨询哪里?
本通知适用于登记在本市的社会组织及住所设在本市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业务办理、政策咨询等具体业务事项,请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办理。
问3:哪些社会组织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经本市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已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社会组织,均可自主建立企业年金。住所设在本市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如需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也可参照《通知》要求和原则实施。
问4: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需履行什么程序?
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主要程序包括:①确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受托机构;②在受托机构指导下拟定企业年金方案,并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③办理企业年金备案手续;④备案通过后,与年金受托机构签订正式合同,启动实施企业年金计划。
问5:《通知》附件包含哪些内容?如何使用?
《通知》附件包括:①《社会组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流程指引》,切实帮助社会组织按步骤完成建立工作;②《上海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受托机构一览表》,供社会组织选择受托机构时参考;③《企业年金方案范本》,供社会组织制定方案时参照。建议社会组织结合自身实际,参照附件规范操作。
问6:《通知》是否强制所有社会组织都要建立企业年金?
不是强制。《通知》明确社会组织“均可自主建立企业年金”,强调自主自愿原则。建立企业年金需要社会组织具备相应的缴费能力和内部治理条件,并非一刀切要求。尚未建立或暂不具备条件建立的社会组织,可以在条件成熟后再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