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服务机构财务内控管理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 2025-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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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市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财务内控管理工作,为机构提供一套完整的财务管理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上海市社会服务机构财务内控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详见:
一、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共分为四部分,涵盖机构全生命周期财务内控管理要求,具体如下:
(一)一般规定
本部分明确了《工作指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及核心原则,包括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来源与使用范围、内部管理制度建设、集体决策与问责机制、财务人员配备与管理等内容。这些规定旨在为机构的财务管理奠定基础,确保其财务活动合法、合规、有序开展。
(二)成立阶段财务内控管理
针对机构在成立阶段的财务内控管理,本部分重点对开办资金的来源、验资、账务处理以及举办者的参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规范开办资金管理,明确开办资金来源为非国有资产捐赠,需经验资并计入净资产;强调出资人不享有所有权和分配权等。
(三)运行阶段财务内控管理
此部分为《工作指引》核心内容,涵盖机构在日常运营过程中货币资金管理、财务收支管理、财政项目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合同管理以及财务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共8项具体要求:
1.货币资金管理。此部分主要规定了禁止现金“坐支”、“白条”抵库,并规范现金使用范围及银行账户管理,如网银权限分离、印鉴专人保管等。
2.财务收支管理。此部分主要规定了收入需及时入账并全额缴入法定账户,支出需经审批且票据合规,严禁无关支出及违规发放津补贴等。
3.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此部分主要规定了专款专用、规范采购及绩效管理等,并着重强调了政府购买服务中作为承接方的财务规范。
4.资产管理。此部分主要涵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管理,明确采购、验收、盘点、处置等全流程管控要求。
5.财务会计报告管理。此部分主要规定了财务报告的组成、附注披露内容,要求对外投资实际控制的需延伸披露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
6.合同管理。此部分主要规范了合同签订审批、印章管理、履行跟踪及档案存档流程,强调大额合同需签订书面协议并执行招标程序等。
7.财务人员管理。此部分主要明确了财务负责人资质、继续教育及岗位交接要求等。
8.财务监督管理。此部分要求监事会定期检查财务状况,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计单位及社会公众监督等。
(四)注销阶段财务内控管理
本部分对机构在注销登记阶段的财务内控管理进行了规范,明确清算工作的程序、顺序、剩余财产的处理以及注销登记手续等相关要求。
二、施行时间
根据新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工作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具备条件的机构自印发之日起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