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 2025-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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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起,《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沪民规〔2020〕14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根据2025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市民政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上海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沪民规〔2025〕13号),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办法》是市民政局印发的一项关于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五年。《办法》的实施在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行业管理、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4年底,上海在全市范围内完成两轮等级评定工作,累计赋级716家养老机构,现有467家在有效期内。随着养老服务领域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民众对养老服务品质提出更高要求,养老服务标准持续升级,评审机制也需进一步优化完善,在此背景下,对《办法》进行到期修订尤为必要。因此,在《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号)、《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相关文件指导下,市民政局结合本市实际,开展了修订工作。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主要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与优化:
(一)评定工作由市级统一实施调整为市区分级实施
提出由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一、二级养老机构进行评定,三级及以上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通过合理下放评定权限,明确划分评定权责的方式,调动区级民政部门工作积极性,释放基层治理效能,使服务指导更贴合区域养老机构发展特征。同时,在探索分级实施的实操过程中,加强评定工作的组织监督和规范管理。
(二)放宽首次参评机构申报等级限制
将《办法》第六条中首次参评的养老机构最高申报评定三级调整为四级。一是呼应长三角养老服务一体化战略布局,有助于长三角三省等级结果互认。二是锚定“建即优”目标,鼓励新建机构从规划阶段即对标四级标准,推动增量资源向高品质、专业化方向集聚。
(三)缩短升级评定年限限制
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养老机构获评等级满两年后方可申请升级评定”的年限限制缩短为一年,提高机构参评积极性,加快养老服务能级跃升与可持续迭代。
以上修订,旨在契合《上海市养老机构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中的核心理念,通过构建权责明晰的分级管理体系、开放包容的成长激励通道和动态敏捷的品质跃升机制,以评促建、以评促优,进一步提高行业自律和服务质量能级,为全国范围内推动等级评定工作提供解题思路和工作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