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解读说明 ( 2025-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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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订背景
《关于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迁出迁入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民规〔2020〕5号)(以下简称《迁出迁入通知》)于2025年4月30日到期,《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0〕11号)(以下简称《民非登记办法》)于2025年6月30日到期。经评估,《迁出迁入通知》所规范的内容,均应属于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的范围。据此,我们将《迁出迁入通知》与《民非登记办法》合并,名称调整为《上海市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民非登记有关事项通知》)。
原《民非登记办法》大部分条款沿用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内容,我们认为上位文件已有明确要求的,本市遵照执行,《民非登记有关事项通知》中不再重复。此次合并修订只对上位文件未作具体规定的内容进行规范,同时保留增加体现本市特点的条款,便于市区登记管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把握理解政策。
二、实施效果
《民非登记办法》自施行以来,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总体平稳有序,市、区两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社区民生等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近年来,一批在前沿领域、关键领域、重点领域发挥作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本市相继登记成立,通过研发关键技术、承接重要战略项目、吸引全球顶尖人才,在上海“五个中心”建设中发挥独特而突出的作用。
《迁出迁入通知》自施行以来,支持了一批因行政许可审批权限调整导致业务主管单位跨区域变化,或因住所跨区域变化等原因,导致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发生变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序开展业务活动。
三、主要内容
《民非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全文十条,按登记要素排序。一是明确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需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二是按照《民法典》第九十三条规定,增加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担任。三是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释义》,对场所使用权证明进行细化。四是保留《民非登记办法》中关于开办资金最低限额的规定,以及需要前置许可的民非证书有效期的规定。五是保留《迁出迁入通知》中,由于登记事项变化,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可以适用迁出登记、迁入登记的情形。六是强化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体现其非营利性的目的和宗旨。
文件有效期从2025年5月1日至2030年4月30日。原《民非登记办法》(沪民规〔2020〕11号)同时废止;原《迁出迁入通知》(沪民规〔2020〕5号)自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