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政策解读 ( 2025-04-09 )
索取号: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本市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下列未成年人:机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被收养残疾孤儿。为进一步提高本市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自2025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 机构孤儿、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2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200元。
2. 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参照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每人每月3200元。
3. 由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养育标准均参照机构孤儿标准执行。
4. 被保障对象年满18周岁后,仍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或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阶段(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全日制大学阶段(大专、本科、高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
保障对象、发放流程、制度衔接等详情可查阅《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特殊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规〔20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