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解读 ( 2025-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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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老服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民规〔2021〕15 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是由市民政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到期日前,市民政局根据三年来工作情况,对《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裁量基准》主要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设定了相关裁量基准,实施以来,较好指导了各区在养老服务领域的行政处罚工作。
考虑到2023年12月《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新增了“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六)项”,明确了对养老服务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处罚规定。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运用和公平公正执法,有必要对包括该条款在内的相关处罚规定细化裁量基准。
二、起草过程
10月以来,市民政局在形成《裁量基准(修订草案)》初稿后,征求各区民政局意见并修改完善。12月初,根据程序要求书面征询了市司法局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目前的《裁量基准》。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新增处罚条款。《裁量基准(修订草案)》中新增了第六项“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内容、情形和相应梯度裁量基准。主要是根据出现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行为后,造成老年人人身损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的金额大小,按一般和从重两类情节分七档,细化设定了相应梯度的处罚。
二是细化裁量基准情形。在《裁量基准(修订草案)》中,将第九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中的“情节轻重、社会影响大小”细化为次数,将第十项“养老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骗取补贴、补助、奖励”中的“情节轻重、社会影响大小”细化为具体金额,便于具体操作。
三是增加裁量因素。考虑到现行《裁量基准》中部分条款在裁量基准的情形设置上,裁量因素过于单一,根据市司法局的最新反馈意见,我处对《裁量基准(修订草案)》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等违法行为中,在各处罚梯度中细化增加了“人身损害程度”“造成财产损失金额”“逾期未改正的时间”等作为裁量因素。
四是删除免罚清单。考虑到现行《裁量基准》中的具体免责情形和前述养老服务违法问题的一般违法情节存在重复表述的情况,本次修订将免罚清单的相关章节予以删除,改为在附则部分对免罚内容和原则要求作规定,并将在下次统一修订市民政局免罚清单时,将养老服务相关免罚内容列入。
五是明确本裁量基准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本裁量基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