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10-10 )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进一步促进与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市民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在评估基础上,对2021年6月联合制定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开展了修订,形成了新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印发。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的指导和监督,市民政局和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联合制发了《试行办法》。《试行办法》实施近两年来,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登记与备案工作顺利推进。从养老服务机构登记方面看,全市登记从事养老服务及相关产品的市场经营主体约2000多家,其中企业登记并已经运营的养老机构32家。从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方面看,截至2022年底,全市共有673家养老机构、212家长者照护之家开展了线上备案。因《试行办法》有效期即将届满,2023年3月以来,市民政局牵头,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要求,对《试行办法》实施情况开展了全面评估,在此基础上对文件提出了修订的意见。

二、修订情况

2023年4月11日,市民政局向16个区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和新近登记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书面征询意见。5月,根据相关意见,研究形成《试行办法》评估报告。5月以来在进一步征求各区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局各有关处室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稿。

三、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对部分条款表述进行修改,具体为:

1、第十一条(备案材料),在备案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中增加“服务场所地址”,主要考虑,存在登记住所和服务场所不一致的情况,为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需要明确服务场所地址。

2、将第十四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拆分成两条,分别明确长者照护之家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备案要求;第十六条补充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和《备案申请书》的内容等,以更好地区分不同机构的备案要求和内容。

3、第十七条对不纳入备案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由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场地并自行管理(未委托第三方运营)、且尚不具备登记为养老服务机构条件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护服务场所,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长者运动健康之家、家门口养老服务站等其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场所,不纳入备案范围。但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通过信息登记等方式,掌握相关情况。

4、规范文字表述。一是关于将第七条(业务/经营范围),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登记为‘养老服务(具体业务)’”修改为“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可以表述为‘养老服务(具体业务)’”;二是对其他部分条款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要求作了规范调整,如,第十三条(备案变更)删除兜底表述“等备案内容”。

5、删除文件标题中的“试行”二字,重新发布实施,有效期设定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