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的解读说明 ( 2023-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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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一、关于制定文件必要性的解读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等文件要求,本市先后出台系列政策文件,建立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保障标准。
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文件均明确指出,要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近年来,本市居民消费价格同比逐年增长,物价上涨对孤儿及困境儿童等特殊家庭的生活影响较为直接。对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本市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调整保障标准,以体现了对儿童群体的关爱保障,最大程度上维护儿童利益。
二、关于文件主要内容的解读说明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特殊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明确机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2100元调整为25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1900元调整为2500元。今后,机构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的保障标准保持一致。本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每人每月2500元。由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养育标准均参照机构孤儿执行。
以上标准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孤儿、困境儿童等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19〕11号)同步废止。
三、关于文件有效期的解读说明
考虑到本文件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可能因国家或本市政策变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等因素而适时调整,本文件并未明确有效期。若未来不作调整,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四、关于文件制定的依据
序号 | 标 题 | 制定机关 | 发文文号 |
1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 | 国办发〔2010〕54号 |
2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 | 国发〔2016〕36号 |
3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 民政部、财政部 | 民发〔2010〕161号 |
4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 民政部等12部门 | 民发〔2019〕62号 |
5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和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沪府办规〔2020〕10号) |
6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本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上海市人民政府 | (沪府规〔202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