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未成年人特别保护操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 2022-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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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民政局、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上海市未成年人特别保护操作规程》于7月6日正式实施。操作规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本市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和工作机制,为未成年人编织更加紧密的安全保护网。
《上海市未成年人特别保护操作规程》,共分八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情形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给予应急处置、临时监护和保障、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监护干预等特别保护措施,并对监护缺失和监护不当分别进行了细化界定。
第二章至第六章明确了未成年人特别保护主要流程和工作要求。依次是发现报告、应急处置、临时监护与相关保障、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监护干预等流程。
一、强调了“强制报告义务”和“分类响应”措施。国家机关、居(村)委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强制报告义务,在工作中发现监护缺失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民政部门报告;发现监护不当情形或者面临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的监护缺失情形由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响应处置。居(村)委会应当及时向所在街镇报告。未成年人的监护不当情形由公安部门响应处置。
二是明确了对监护缺失和监护不当情形的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对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居(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应于发现或接报后十二小时内确定合适的临时照料人;难以找到合适的临时照料人的,街镇应当指导督促居(村)委会落实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对无法在社区照料的未成年人,明确“由街镇未保工作站或区未保机构提供临时照料”。对于需要医疗救治、体检或医学隔离观察的未成年人,明确“应先送至定点医疗机构或隔离观察点救治或观察”。对监护不当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并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等,对于需要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负责临时生活照料的,应当将其送到指定医疗机构体检或救治,并根据需要开展对监护人的查找工作。
三是明确了对监护人的查找和后续处理措施。明确“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下落不明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全力查找其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六个月内查找不到的,公安机关应向居(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提供查找结论”。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监护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情节特别轻微或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监护人,公安部门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居(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予以监督随访。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四是明确了临时监护与相关保障。对于依法需要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居(村)委会或者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落实临时监护措施,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邻里照护等方式,或者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临时监护一般不超过一年。
同时,明确了临时监护终止的具体情形,提出临时监护期间的保障支持措施,以及民政、卫健、教育等部门的职责。并对市、区民政部门的协同处置工作机制予以明确。
五是明确了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的相关要求。提出对下列家庭可以启动监护能力评估:1、经应急处置,由居(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职责的;2、被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出具告诫书或训诫的;3、被人民检察院训诫或出具督促监护令的;4、被人民法院训诫或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的;5、其他存在监护能力不足或监护侵害行为的。同时,规定了家庭监护能力评估机构的资质条件、评估工作要求等。
六是明确了监护干预的具体措施。结合监护能力评估的结果和风险等级,明确了监护人领回、启动会商、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以及判后安置的具体条件和措施,形成了工作闭环。
第七章为工作保障与监管措施。明确了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统筹建设和管理本区困境未成年人照料床位,细化了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保障工作职责。
建立监护监督制度,由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针对家庭监护能力状况评估等级为中、高风险的未成年人及家庭,选任一名或数名监护监督员对监护人进行监督。
第八章附则中明确了事发地牵头职责。操作规程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均由事发地的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区级部门牵头实施,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事发地在应急处置后,可转至户籍地后续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