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2022-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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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等文件精神和市政府要求,对《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沪府发〔2016〕109号)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一、关于制定过程

本次修订工作自启动以来,对《意见》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征求了市卫健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等相关委办及各区民政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上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意见》。

二、关于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关于申请条件的修订

1.扩大“无劳动能力”残疾等级的认定范围

“无劳动能力”中有关残疾等级的认定范围“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扩大到“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2.扩大并规范“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界定

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范围调整为五类,主要包括:“(1特困人员;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关于财产规定的

(二)修改完善申请办理流程

1.关于申请及受理

进一步规范了申请所需材料,即《上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应当提供学生证。同时明确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等信息共享交换可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2.关于审核及公示

一是将审核时间从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二是新增对审核公示有异议的处理程序,即“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关于终止供养

新增了有关终止供养程序方面的规定,即“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社区(村)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的,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居(村)民委员会。”

(三)关于“提供疾病治疗”相关内容

为了更好的与医疗保障政策衔接,将“提供疾病治疗”内容修改为:“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制度性的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并承担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类制度性的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商业保险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四)关于制度衔接的调整

明确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政策与特困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关于有效期

2022年6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