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22-03-04 )
索取号: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为规范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2016年我局印发了《关于发布<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沪民救发〔2016〕52号),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要求,对文件进行了修订并重新印发。
一、关于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工作自启动以来,经过认真研究讨论,修订形成《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区民政局及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等部门的修改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通过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二、关于修订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关于制定依据。更新补充了近年来中央两办、民政部以及本市涉及低收入救助工作的相关文件依据,如《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等。
(二)关于适用范围。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的定义进一步规范,与《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表述保持一致。
(三)关于经济状况的内容。为表述更清楚,将原文件“经济状况的内容”分为“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两条分别表述。同时参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对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内容进一步规范表述。
(四)关于可支配收入的认定。参照《核对实施细则》和《若干问题》文件内容,对可支配收入的认定条款进行了梳理整合、补充完善。与《若干问题》保持一致,增加了“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社会保险补贴”、“个体工商户”、“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养老金而不领取”四种情形的收入认定,以及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计算。同时,删除《若干问题》中“协保人员和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者的收入,应当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表述,理由:一是根据人社部门反馈,“协保人员和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者的收入”名称目前已调整为“大龄失业人员或大龄离土农民领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灵活就业岗位补贴”;二是由于该补贴目前已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若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利于保障对象权益。
(五)关于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的内容。主要参照《核对实施细则》和《若干问题》进一步完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表述进行修改,一是与《若干问题》保持一致,增加了六种免于计入可支配收入的情形,包括优抚对象自主就业(灵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在校学生实习或者勤工俭学获得的收入,劳动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获得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津贴,领取养老金人员中按照有关规定免于计入家庭收入的部分,困难残疾人相关生活补贴、护理补贴、交通补贴等,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二是对“获得的国家赔偿金、因人身伤害等获得的赔偿收入”增加“工资性收入赔偿部分除外”的表述,理由是“工资性收入赔偿”本身是用于误工补偿的收入,不应免于计入。三是将“高龄老人长寿津贴”调整为“老年综合津贴”,同时考虑到实践中“牛奶补贴、书报费、洗理费”等较少见,故删除。四是删除“协保人员就业补贴”、“协保人员生活费补贴”和“大龄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就业岗位补贴”,并增加“就业困难人员领取的社会保险补贴”。
(六)关于财产的认定。一是参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增加对“理财产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资金”认定规则的表述;二是为更好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政策文件有效衔接,按照《上海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沪民规〔2021〕17号),对“机动车辆按照车辆购置登记人认定”增加“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的表述;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屋的认定增加“《不动产权证》”;四是与《若干问题》保持一致,增加了对共有产权保障房、因征收(拆迁)拥有住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名下财产以及优抚对象部分经济补助的财产认定。
(七)关于经济状况申报。顺应实践发展,增加“凡是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等信息共享交换可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表述。
(八)关于经济状况核对程序。一是根据工作实际,与低保保持一致,将核对机构核对时限从20个工作日调整为12个工作日;二是将“核对报告作为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的重要依据”调整为“核对报告作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的参考”,与《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保持一致。
(九)关于有效期。调整文件有效期,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