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修订的《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 2021-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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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以下称《民政部通知》)等规定,现研究修订了《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以下称《上海规范》),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0年5月28日,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对婚姻登记制度做了重大调整,对婚姻登记提出新目标、新任务。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随着《民法典》施行而同步废止。为落实《民法典》,做好新旧法律衔接,一是梳理两部法律在婚姻登记方面的主要变化。二是梳理政策性文件。将《上海规范》与《民法典》逐条比对。经比对,12项条款需实质性修改、增加1项条款、6项附件有变化。三是研究制定落实新制度的操作口径、修订办事指南、统一业务接待时间。四是做好《民法典》宣传。起草局《民法典》新闻通气会统发稿婚姻登记部分,为正确引导离婚冷静期作出回应。与上海图书馆合作建成全国民政首个传承家谱家训服务平台,于《民法典》施行首日上线。会同上海邮政研究设计并印制4万张《民法典》婚姻登记制度纪念封,免费发放群众。五是召开培训会,解读操作口径,推动新政落地。
二、主要经过
一是列入局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决策事项。按照《民法典》《民政部通知》和2021年社会事务工作要点等,将修订上海规范列入2021年局重点工作。婚姻登记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会同法规处、办公室等,将《上海规范》修订列入局重大决策事项。二是结合操作口径实施情况,研究修订《上海规范》。三是征求意见。会同法规处,听取各区民政局意见建议;召开公众参与座谈会,征求婚姻登记员、新人代表、律师代表、居(村)委会代表等20余人意见;组织专家专题论证和风险评估。四是召开专题会,分管领导对文件修改完善提出工作要求。五是文件修改完善后,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形成修订稿。
三、修订调整主要内容
《上海规范》作为规范性文件,共6章50条9项附表。本次修订涉及10项条文、12项附表修改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婚姻登记依据。将第一条婚姻登记适用的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增加《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为婚姻登记的依据。
2.关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能和婚姻登记员的职责。一是删去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受胁迫的婚姻的职能。二是删去第五条婚姻登记员审查撤销受胁迫婚姻的职责。
3.关于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的规定。按照《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重申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男女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的法定要求。第六条调整为:“男女双方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应当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不同身份类别,分别出具本规范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有效证件或材料,并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合影证件照。”
4.关于离婚登记程序。一是细化第二十二条离婚登记办理的程序。二是细化第二十三条离婚登记审查环节的程序。
5.关于统一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交“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的表述。为统一第七条结婚登记和第二十二条离婚登记提交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的表述,将第二十二条表述调整为“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复印件”。
6.关于离婚协议书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属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除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外,格式未做统一规定。故在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增加内容:“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由当事人按照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的范本起草,也可以自行起草。”
7.关于婚姻登记相关表式。一是调整附件《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等4项表式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二是新增8项附件关于离婚登记的表式。
8.关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表述。文件中涉及“婚姻登记处”的表述统一调整为“婚姻登记机关”。
四、关于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修订后的《上海规范》作为规范性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