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文件解读 ( 2021-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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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进一步促进与规范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市民政局起草了《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如下:

一、起草背景

本市从2006年开始建设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2017年,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沪民规〔2017〕4号),对设施建设、服务规范(包括服务项目、人员、收费)和监管作出规定。截至2020年底,全市共有日间照护机构758家。本次起草文件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明确了新要求。2021年3月20日,《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正式实施,作为一部养老服务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是今后一个时期上海养老服务发展的法治保障。《条例》提出了日间照护机构的登记备案、场地设施建设、服务内容、人员配备等要求。

其次,养老服务实践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社区养老服务快速发展,日间照护机构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在运营管理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2020年,市审计局对本市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报告中指出,部分日间照护机构因缺乏后续运营资金等原因暂停服务,日间照护设施建设分布不均衡。因此,需要制定政策文件对日间照护机构的建设、服务、管理等进一步规范。同时,原《上海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管理办法》于2020年8月31日到期,需要对其进行修订。

二、起草情况

2020年,市民政局对本市日间照护机构的服务内容、专业能力、运营情况等进行了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启动《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期间,局领导多次听取对《管理办法》制定思路、进展情况和过程文本的汇报,局领导于2021年5月18日、8月17日、10月8日三次听取《管理办法》起草情况的汇报。

《管理办法》先后两次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书面形式征求各区民政局、部分街镇和机构的意见;今年9月24日和11月9日,市民政局两次与法规处对《管理办法》读稿。在此基础上,形成目前的《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总体考虑

本次起草依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上海市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工作指引》,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将日间照护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本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统筹考虑,主要思路是:

一是分类指导。针对当前日间照护机构专业能力参差不齐、服务内容不尽相同的现状,按照服务的专业化程度分为专业照护型和日常看护型,并按照不同类型提出服务人员要求和服务收费指导。其中,专业照护型主要为失能、认知障碍、高龄等生活自理困难的老年人,由养老护理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提供专业化照护服务。日常看护型主要为有日间服务需要的老年人,提供陪伴、社交、膳食、文教、娱乐等一般性生活照料服务。此外,鼓励在家门口的服务站点等场所和设施内,嵌入日托服务功能。

二是规范管理。将日间照护机构纳入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同时,加强服务质量监管,配套制定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开展服务质量日常监测。

三是促进发展。根据本市日间照护机构发展需求,通过明确设施规划、布点、建设以及综合设置等要求,进一步落实专项规划要求,确保社区日间照护机构均衡布局,提升服务可及性。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日间照护服务。

(二)主要内容

文件共五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原则和管理职责。

第二章设施建设,明确了日间照护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设施布点、面积与功能区域要求、综合设置和设施安全要求。其中,在设施布点上,明确提出中心城区和郊区的城镇化地区,按照1.5-2万人口或4至5个居委会设置1处;农村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综合其所在片区的长者照护之家、村组睦邻点等设施统筹布局。在面积与功能区域上,明确提出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设置生活服务、保健服务、公共活动、服务保障等区域。在综合设置上,明确提出将日间照护设施作为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的标准配置。

第三章运营与服务,明确了日间照护机构的举办主体、登记与备案、运营管理、服务项目、政府出资建设的日间照护机构的运营要求、分类发展、服务人员、服务收费、服务合同、内部规范和服务安全要求。

第四章扶持与监督,明确了政策扶持、行业自律、行政服务、监督检查、信息管理、惩戒措施和社会监督。其中,政策扶持明确提出符合条件的日间照护机构依法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和运营补贴、税费、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费用优惠、有关奖励性补贴、购买综合责任保险资助等政策优惠。符合条件的专业照护型机构可依照有关规定纳入长期护理保险结算。监督检查明确提出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日间照护机构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文件的有效期。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