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1-07-26 )

索取号: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一、起草背景

对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是本市有特色的救助措施。1998年,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2002年,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将本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实施归并管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2〕82号),进一步规范重残无业人员管理。目前,本市享受补助的对象重残无业人52030 人(其中农村17378人,城市34652人),纳入定期定量补助对象管理,生活补助标准为低保的1.3倍,同时享受临时价格补贴、粮油帮困、元旦春节帮困等措施,在缓解重残无业人员生活困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要求,文件需要进一步规范,另外文件历时较长,部分表述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太适应,需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补助发放标准、动态管理、停止补助的情形、资金来源、部门职责等内容。

(一)关于申请条件。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一是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二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以及三级智力残疾人;三是不能通过劳动获取经济收入、生活不能自理。此外,明确“符合条件,但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本市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也可申请”,但“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申请人或重残无业人员,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养老金领取有关手续。”

(二)关于办理程序。参照低保并进行适当简化,办理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和资金发放三个环节,并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关于补助发放标准。对重残无业人员,一般“按照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全额发放”。其中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照已领取的养老金低于同期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助金。”

(四)关于动态管理。完善救助管理闭环,明确“对补助家庭的人口、收入等状况开展定期复核,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并根据需要进行抽查。对不再符合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及时停止救助。”

 (五)关于停止补助的情形。借鉴《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明确了三种情形:一是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生活补助的;二是拒绝配合对其残疾状况、就业状况等进行核查的;三是不再符合申请条件规定情形的。

(六)关于资金来源。明确“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此外,文件对各部门的职责等进行了明确。

三、有效期及施行日期的设定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据此《通知》有效期设定为5年,自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