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 2021-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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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现就该文件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养老服务补贴是本市针对困难老年人的一项服务保障制度。本市从2004年起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通过发放非现金形式的服务券(卡)等,为身体有照护需求且经济困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等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2016年5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明确“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适当补贴”;2020年12月30日通过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再次明确“本市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规范了补贴的对象范围、申请审核程序等内容。

本市关于养老服务补贴的政策文件主要有《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09〕26号)等。2018年,随着本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全面试点,为加强养老服务补贴与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我局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关于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通知》(沪民规〔2019〕2号)等文件。本次管理办法的制定一方面整合了现行关于养老服务补贴的各类政策规定,另一方面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认定进行了重点研究。根据2019年5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要求,规范了补贴的对象范围、申请审核程序等内容,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过程

2019年8月19日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审议了困难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方案,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此后,养老服务处与法规处、基政处、救助处、核对中心、信息中心等就养老服务补贴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程度认定纳入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统一核查、申请受理事项纳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门式”办理等多次沟通。2020年5月起,在起草《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的同时,养老服务处和市养老服务发展中心联合起草《办法》,并先后召开多次多方参与的专题会研究讨论。养老服务处与法规处多次读稿,修改完善。

《办法》起草过程中,我局多次听取了各区民政局、部分街镇的意见,并与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沟通。

三、主要内容

《办法》有6章28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养老服务补贴的基本涵义、适用范围、职责分工、资金保障、工作保障等内容。

第二章补贴对象与条件,明确了补贴对象、标准、形式、范围与项目等内容,对现有政策内容进行了优化梳理。关于“照护等级评估”,按照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规定执行;关于“经济状况认定”,根据局长办公会审议及与市财政局商量结果,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货币财产标准按照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相应标准的2倍执行。

第三章补贴申请与确认,包括补贴申请、受理、初步审核以及决定等程序。其中,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有关规定,养老服务补贴的行政给付由区民政局负责,并明确了“就近申请”“一网通办”等便民措施。

第四章服务机构与服务规范,包括服务机构条件、选择与确定、服务实施、服务变更与暂停以及补贴结算与支付等内容。其中,根据本市长三角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等要求,明确“养老服务补贴可以在本市和长江三角洲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中进行结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包括定期复审、补贴终止等内容。其中,从老年照护服务的特点出发,结合多年实践经验,明确“对象资格定期复审”为每年一次,设置补贴过渡期为“3个月”(在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原待遇)。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信息管理、资金管理、社会监督等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规定本办法为试行以及实施日期为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