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收养评估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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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民法典》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规定,上海市民政局制定了《上海市收养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4月1日期正式实施。
一、文件的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儿童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乎民族的延续、事业的传承,必须高度关心重视,全社会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让他们都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收养直接关系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从法律上确立了收养评估制度,进一步夯实了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的职责。2020年12月30日,民政部正式出台了《收养评估办法》。
上海自2006年在全国率先开展收养家庭评估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2021年以来,我局对照《民法典》和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起草本市收养评估实施办法和相关附件的政策文本,先后征求市收养登记中心、各区民政局、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意见,并咨询、听取专家意见,形成了《上海市收养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送审稿,于2021年2月8日市民政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计八章三十条,对收养评估的适用范围、定义和内容、评估主体、评估程序、收养能力评估指标以及打分标准、融合情况评估内容和方式、部门监督及评估人员职责等作了细化规定,使得收养评估流程、评估指标体系更为系统科学,评估打分监督落实等更具可操作性。
(一)明确了评估范围。《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中国内地公民在上海收养子女,按照本办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继子女的除外。
(二)明确了收养能力评估内容和指标。收养能力评估是对有收养意愿的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收养申请人个人和家庭基本状况、收养动机目的和抚育安排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从而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作出综合评定,由收养动机、年龄、健康状况、婚姻家庭关系、道德品行、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住房条件、子女情况、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等11项评估指标构成,并明确了分值权重和打分标准。其中,为便于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对于收养申请人经济状况的评估,纳入本市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机制,经申请人授权同意后,委托核对机构对居民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明确了融合情况评估内容和指标。融合情况评估是对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融合情况进行评估,明确建立了10项融合情况评估指标,包括为被收养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情况、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照顾的情况、预防和制止被收养人沉迷网络、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情况、保障被收养人受教育权的情况等。评估人员通过实地走访、听取收养关系当事人反馈、邻里访谈等方式,对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的融合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最终形成综合评估性意见,同时,在融合过程中还规定了评估人员对收养申请人的监督与对被送养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
(四)明确了评估的实施主体。《实施办法》规定评估主体包括民政部门和受委托第三方机构两类。民政部门可建立收养评估小组自行组织开展评估,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须满足评估资质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评估程序、双方职责和法律责任等。
(五)明确了评估的具体环节和时限要求。民政部《收养评估办法》规定,收养评估报告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60日内作出,其中,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人融合的时间不少于30日。据此,《实施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评估人员应当在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之日起20日内完成收养能力评估。收养申请人应自收到《融合通知书》起5日内(不计入评估周期)到民政部门办理融合手续,签订融合期临时抚育照料协议,与被收养人进行融合,融合期不少于30日。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融合情况应当征求被收养人意见。
(六)明确了可优先配对主体。《实施办法》规定收养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抚养的未成年人的,可根据拟被送养未成年人需求、收养申请人申请时间顺序和意愿,先行筛选配对。满足愿意收养残疾儿童或者学龄儿童、失独家庭两条件之一的可优先配对。
(七)确立了否决性指标。收养评估指标中,综合打分在60分以上的视为收养能力评估合格,满足22项否决性指标之一的,无论总分多少,则收养能力评估不合格。(具体否决性指标见《实施办法》附件5)
(八)明确了监督管理责任。《实施办法》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收养评估小组的监督管理和对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督责任。收养申请人如有提供虚假材料、隐瞒实情等情况将会被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评估人员如有违规操作、隐瞒实情、泄露隐私等情形将依法受到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关于实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实施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收养登记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沪民婚发〔200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