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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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本市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保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上海市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年检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社会团体管理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民法典》第九十一条对社会团体章程制定,会员大会,理事会的设立等作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民政部以及相关部委相继出台《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将这些新要求作为常态性工作纳入年度检查的范畴,将进一步推动本市社会团体更加规范、健康发展。

二、起草过程

2020年7月,市民政局草拟形成《年检办法》初稿,之后,召开座谈会征询了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四种类型)代表意见,并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区民政局和社会团体代表意见。2021年2月8日,《年检办法》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主要内容的说明

《年检办法》共18条,结合近年来社会团体管理的实践和新要求,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2019年度检查的函》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细化,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年检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年检范围为上年度12月31日前,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

二是明确了年检的内容。主要为社会团体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检查的情况。

三是明确年检的程序。年检实行网上申报和检查,社会团体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填报年检报告书,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于每年5月31日前出具初审意见或提出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一般于6月30日前作出年检结论。

四是明确了年检结论的类型。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安排财务抽查的结果与年检结论挂钩。

五是明确了年检合格标准。即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行为。

六是明确了年检基本合格标准。主要包括13种情节轻微的情形,涉及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未按照章程规定换届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且无正当理由;社会团体负责人应按规定报批而未报批;违规吸收军队单位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违规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管理费;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会费收取不符合规定以及有关收费违反规定;财务管理存在违规;不再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条件;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以及其他违反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制度的情形。

七是明确了年检不合格标准。基本合格标准中涉及的情形有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年检结论可确定为不合格。除此之外,另有10种情形,主要涉及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上一年度未开展任何活动;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规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年检过程存在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八是明确了年检结论的应用。明确将年检情况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社会团体不参加年检,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且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关于施行日期及有效期的说明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据此《年检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2021年4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