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调整本市城乡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2019-09-30 )

索取号: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一、关于必要性的说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号)规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适度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规定“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建设,健全社会救助制度,逐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等具体标准……应当参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困难家庭维持基本生活必需的费用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每年4月1日,上海市充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困难家庭实际生活成本等因素,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二、关于起草过程的说明

为做好每年4月1日起调整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的有关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民政局积极开展调研,认真研究调标方案,起草了《关于调整本市城乡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工作的汇报》(以下简称《汇报》)。2019年1月23日,市民政局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了汇报;1月底彭沉雷副市长、赵祝平副秘书长听取汇报;2月12日应勇市长听取了相关汇报;3月6日向市人大和市政协通报了相关情况。3月18日我局将《汇报》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按照会议要求修改完善后提交3月22日市委常委会审议并获同意。根据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汇报》,制发了《关于调整本市城乡低保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三、关于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低保标准。2019年4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60元。其中,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

考虑的主要因素:

一是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状况因素。《上海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高于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2015年-2018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28.71%,低保标准增幅35.44%,低保标准增幅高于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总体高6.73%)。只要保持适度的增长,即使2019年低保增幅略低于2018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8.8%(对应低保增加额94.16元),仍可以实现十三五目标。

二是本市物价上涨因素。2018年全市物价平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1.6%,其中食品类上涨2.5%。物价上涨对低保家庭的生活影响较为直接,低保调标要消化物价上涨对低保家庭的影响。

三是资源性价格调整因素。资源性价格调整对困难家庭生活影响较大。据了解,今年瓶装液化石油气有调整计划,预计每户每年增加支出25-50元,低保标准的增长应为资源性价格调整预留一定空间。

四是与部分城市标准比较的因素。据了解,北京1月份从1000元调整为1100元,增幅10%;天津计划从920元调整到980元,增幅8.7%;杭州计划从955元增加到1005元,增幅5%;苏州计划从945元增长到1015元,增幅7.4%;深圳2018年标准为1070元,目前没有调整计划。此次调标后,上海低保标准应继续在全国保持领先。

另外,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为保障未成年人的教育及营养需求,对低保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个人提高救助标准到低保标准的1.3倍,从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1510元。

(二)关于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10元(散居和集中供养为统一标准)。

主要考虑:《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60号)规定:“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本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09号)规定“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不低于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并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多方面因素,适时适度调整。有关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按照惯例,特困人员日常生活供养标准为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1.3倍。

(三)关于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救济对象的补助标准,其补助标准在原各类标准的基础上,分别作适当调整。

主要考虑:本市定期定量救济对象主要是因特定情形或特殊历史原因,生活困难,需要政府予以救助的人群,包括重残无业人员、三胞胎、司法老残、散居归侨、宽释人员、因公致残知青、纠错人员、港台回归人员、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按照惯例,三胞胎、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三类人员,救济标准通常按照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散居归侨、宽释人员等其他人员,救济标准按照当年低保调标增幅确定。

(四)关于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的收入标准。收入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320元。

主要考虑: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是同期低保标准的两倍。

(五)收入豁免标准。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2018年相比保持不变。

主要考虑:为促进低保家庭就业年龄段人员积极就业,考虑到就业人员有一定的就业成本,从救助政策进行引导和支持。收入豁免标准计算公式:收入豁免标准=(最低工资标准*2-低保标准*3)/2。按照2019年本市城乡低保标准1160元和最低工资标准2480元计算,申请救助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收入豁免标准应为每人每月740元,比2017年的收入豁免标准每人每月870元低140元。考虑到就业成本的增加,收入豁免标准降低不利于促进就业,并且今年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收入豁免标准不宜降低,因此保持不变,即每人每月870元。

四、关于有效期和实施日期的说明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46号令)规定:制定机关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由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行调整,因此本《通知》未设置文件实施截止日期。

五、关于制定依据目录

序号

名称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及文号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

2014年2月21日公布,国务院令第60号

2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

2014年9月19日

沪府发﹝2014﹞60号

3

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