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2019-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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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本市残疾人集中就业稳定,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上海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等单位,修订并发布了《关于本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 2014年6月,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保局、市残联等单位,制订发布了《关于对本市福利企业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沪民企管发〔2014〕14号),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实施四年来,对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工作有序进行。随着2016年民政部取消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民政部门对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的管理服务方式有所调整。为此,文件有效期满后需对有关程序、申请材料等内容进行修订,以符合当前的工作实际。

此次修订过程中,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市人社、市残联等部门或单位多次沟通,也征求了区民政管理机构、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协会以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在申请材料、申请审核程序、监管职能等内容和表述上取得一致,最终形成了《关于本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环节及相关程序

1、规范表述民政部门的审核职能。在本行政给付事项中,民政部门承担的是前期对申请人申请的受理和材料审核职能,因此原《通知》第四条中的“审批”均统一调整为“审核”。(《通知》第四条)

2、申请受理和初审部门统一调整为住所地的区民政局。原《通知》实施时,尚有市民政集团公司、市国资委下属的17家市级福利企业,其主管部门均为市级,财政资金给付层级同为市级。实施至今,市级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仅余2家,且经协调可下放至住所地的区民政部门属地化管理。因此修订后,从管理优化的角度,该事项的受理和初审均由住所地的区民政部门承担(《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同时,由于财政预算与执行的程序要求,《通知》明确对2018年度的补贴申请受理仍按原渠道实施。(《通知》第七条第二款)

3、新增与人社部门的信息比对程序。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审核环节,通过与市人社部门比对残疾职工社保缴纳情况,以及结合税务部门提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备案信息,替代部分申请材料。同时要求区民政局在审核时,结合以上信息,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

4、规范表述申请、受理和审核等环节的相关程序。一是对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情况,在受理环节即应由区民政局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予以补正(《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二是对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情况,在审核环节即应由区民政局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三是根据2017年开始实施的财政预算审核拨付的实际操作流程,调整了市残联复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各区财政拨付资金的程序描述。(《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第四、五项)

(二)优化调整相关申请材料(《通知》第四条第一款)

1、取消3项申请材料:

(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理由:民政部门已取消对福利企业的行政审批,不再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2)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理由:此项申请材料可由民政部门与人社部门比对审核残疾人集中就业相关社会保险信息的机制替代。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理由:根据本市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原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所替代。目前企业前往所在区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信息登记时,即被要求提供上述营业执照。鉴于民政部门在审核残疾人集中就业相关社会保险信息时,已与人社部门建立了信息比对机制,从简化申请材料的角度,可删除此项申请材料。

2、新增1项申请材料。新增《上海市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残疾职工缴费情况简表》(附件2),由民政部门统一向人社部门提供以开展残疾职工缴纳社保信息比对工作之用。

(三)其他

1、补贴对象。2016年民政部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事项后,民政部门不再审批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因此《通知》中所有“福利企业”均统一表述为“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

2、资金渠道。因属地化管理的需要,删去原《通知》中“对市级福利企业的补贴资金纳入市残联部门预算。”的表述。但对2018年度企业的补贴,仍按原资金预算渠道执行。(《通知》第七条第二款)

3、区划调整。根据本市区划调整的实际,将有关“区县”的表述调整为“区”。

(四)关于有效期

《通知》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