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换发《伤残人民警察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2015-11-30 )
索取号: | 发布机构: | ||
文件编号: | 公开类别: |
1、换发《伤残人民警察证》政策依据是什么?
回答:民政部关于换发《伤残人民警察证》的通知(民函〔2014〕341号)
2、《伤残人民警察证》换证对象范围有哪些?
回答:持有《伤残人民警察证》,并在上海市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已有基本信息的伤残人民警察为本次换证对象。对没有提供《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不予发放新证。
3、换证步骤和时间节点有什么规定?
回答:(一)信息校核阶段(2015.3.1—3.30)
1.各区县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2015年上海市统一换发〈伤残人民警察证〉告知书》(见附件2)填写相关内容后,与《2015年上海市统一换发〈伤残人民警察证〉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一起发给所管辖的每位伤残人民警察。
2.各区县收到《2015年上海市统一换发〈伤残人民警察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一是对照“系统”中基本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及时更新,确保伤残人民警察相关信息准确无误;二是对户籍不在本区县的伤残人民警察,先将其伤残抚恤关系转往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换证;三是对在国内异地居住或者前往港澳台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民警察,结合统一换证工作,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每年提供一次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供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二)报批打证阶段(2015.4.1—4.30)
区县校核工作完成后,填写并打印《2015年上海市统一换发〈伤残人民警察证〉报批表》(以下简称“《报批表》”,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一式三份),在区县民政局审核栏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办人和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区县民政局印章,同时打印新的《伤残人民警察证》,贴上照片和铁路部门的“残疾军人证”电子芯片后,会同《2015年上海市伤残人民警察换证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一并集中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审核审批阶段(2015.4.1—5.15)
市民政局收到《报批表》和新打印的《伤残人民警察证》后,对照“系统”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换证条件的,在市局审批意见栏内填写审批意见,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加盖市民政局优抚专用章。市民政局需将伤残人民警察“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写到封底的电子芯片中,并在《伤残人民警察证》的照片和批准机关处加盖市民政局优抚专用章钢印和印章后,将一份《报批表》和《伤残人民警察证》退回给所在区县民政局。
(四)发证归档阶段(2015.5.15—5.30)
区县民政局收到经审批的《报批表》和《伤残人民警察证》后,应在读卡后及时向伤残人民警察颁发新的《伤残人民警察证》,同时收回旧的《伤残人民警察证》,并连同《报批表》一并归入个人伤残档案。
4、新证填写有哪些要求?
回答:(一)新证填写内容一律采用计算机打印生成。
(二)新证使用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贴在《伤残人民警察证》的照片处,经市民政局审批后,在照片处盖上海市民政局优抚专用章钢印,在批准机关处盖上海市民政局优抚专用章印章。
(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要仔细核对,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要相互验证一致。
(四)户籍地:按现在为准的户籍地完整填写××市××区(县)××街道(乡镇)××路(村)××弄(号)××室。
(五)有效期:按2015年1月1日为准,年龄在16-25周岁的填写10年;26周岁-45周岁的填写20年;46周岁以上的填写长期。
(六)编号:新证编号为9位,前2位为汉字,其中第1位为“沪”,第2位为“警”(其中非行政编制人民警察为“非”),第3位为英文字字母代表区县(由优抚系统自动生成),后6位数字由优抚信息系统按编号从000001开始自动生成。
(七)残疾情况和变更栏统一换证时不需填写,变更栏用于发证后残疾等级发生变化时填写。
(八)新证在封底加装了电子芯片,需将伤残警察“姓名”及“身份证”等个人信息写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