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 2012-07-30 )

索取号: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1、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2、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市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其他等行(事)业中。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1998年9月25日经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0月25日以国务院第251号令颁布实施的。它的主要内容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的界定、申请登记的条件以及程序、步骤和事项,以及违反规定如何给予处罚等共计三十二条。

4、应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民为非企业单位登记? 要具备:

(1)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 。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5、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材料,即: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一式一份);

(3)场所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

(4)验资报告(一式一份);

(5)《人员基本情况表》(一式一份);

(6)章程草案(一式三份)。

(7)《名称核准通知书》(一式一份);

(8)其他有关材料。

6、如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核名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变更名称登记前,应由申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名。

7、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事项有哪些?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事项有: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8、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并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9、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名称核准通知书》(一式一份);

(4)章程(一式三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10、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有独立、固定的住所;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1、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城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一式一份)。

注: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1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二份);

(4)审计报告(一式一份)。

注: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14、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变更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相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5、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4)章程(一式三份)。

16、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资金真实,来源合法;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7、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验资报告(一式一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开办资金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注: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开办资金,同时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和章程(一式三份)。

18、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受理条件

(1)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3)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职能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相关;

(4)有关部门或单位须是经正式确认的业务主管单位。

19、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决定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会议决议(一式一份);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一式一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二份);

(5)章程(一式三份)。

20、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21、民办非单位变更登记的办结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22、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供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2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后,如何办理补发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补发登记证申请书和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24、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