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12-07-26 )

索取号: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公开类别:

1、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回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体现国家与社会对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

2、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发放的范围和期限是什么?

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及其家属,发放期为两年。义务兵因伤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滞留部队,滞留期不满半年的,按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年标准的一半发放;滞留期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发放。

非上海市入伍的义务兵,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及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指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者)的学员,以及部队专业文体单位特招的文艺体育人员,其本人及家属不享受本市的优待金。

3、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怎样发放?

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其中一万元发给义务兵家属;其余部分在扣除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个人应付的费用后,作为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发给本人。

在职入伍义务兵原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对义务兵及其家属进行优待。

农村义务兵及其家属年优待金扣除其中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应付的费用后,其余分别作为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发给义务兵家属和本人。

在本市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可在其服役期满当年发给本人。

4、哪些对象可享受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

回答:享受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的农业户籍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生活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要给予适当优待,保证他们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5、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可以增发吗?

回答:对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可增发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具体为:义务兵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增发1500元;立一等功的增发1000元;立二等功的增发800元;立三等功的增发600元。一年内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标准增发。

6、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单位应缴付的养老金如何缴付?

城镇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职入伍的由原单位负责缴纳,非在职入伍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城镇义务兵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的记入,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义务兵服役期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内单位记入部分由乡镇农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

7、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发放形式是怎样的?

回答:本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采取全市统一核发光荣卡(一种由指定银行制作的借记卡)的方式兑现。光荣卡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两种。

(一)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光荣卡由各街道、乡镇在该义务兵应征入伍第二年年底之前发给义务兵家属。此卡每年年底之前,由各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或乡镇)财政部门经指定金融机构定额转入当年度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二)义务兵退役补助金光荣卡由各街道、乡镇在义务兵服役期满的当年年底之前发给本人。此卡每年年底之前,由各区县民政局会同区县(或乡镇)财政部门经指定金融机构为当年本区县(或乡镇)服役期满的退役义务兵(包括当年服役期满转为士官或已考入军队院校的学员)一次性定额转入两年的义务兵退役补助金。义务兵立功受奖增发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在本人退役次年2月底前按上述办法和渠道转入本人光荣卡。

(三)退役义务兵及其家属可按规定持卡至各区县有关金融机构提取现金。

8、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有哪些情况下不发或停发?

义务兵应征后被退兵的,本人及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止享受优待金。

9、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有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发?

回答:义务兵因伤病提前退役,6月底前办理提前退役手续的,当年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减半发放。

10、现行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何时起生效?

回答:现行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2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