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意定监护”适用范围,上海将支持培育社会组织开展“意定监护”有关服务 (2020-12-03 )

进一步扩大了“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将该制度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近日,上海老人300万房产赠水果摊主一事引发热议,“意定监护”这个专有名词又一次出现在了大众眼前。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进一步扩大了“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将该制度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记者12月1日从市民政获悉,上海正在积极探索登记监护类社会组织,以更好地贯彻《民法典》精神。

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为了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即:在老年人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2017年的民法总则和此次《民法典》总则编都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意定监护”制度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据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处长陈跃斌介绍,上海作为深度老龄化的特大型经济中心城市,单一的法定监护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形势发展需求。“我们作为养老服务主管部门,同时也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本市部分特殊老年人实际需要,在调研基础上,积极探索登记监护类社会组织,目前已登记一家专门从事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

陈跃斌还告诉记者,今年已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中,已明确规定支持培育社会组织开展“意定监护”有关服务的内容,以更好地贯彻《民法典》精神。

来源:劳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