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收养评估制度,上海民政部门将调查收养人违法犯罪记录 (2020-12-03 )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此次《民法典》新增收养评估制度,将收养评估作为收养登记的前置环节,这是贯彻、落实《民法典》规定的“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的根本体现。记者从市民政获悉,上海自2006年起,在全国率先开展对国内家庭收养市儿童福利院抚养弃婴的申请评估工作,至今已对370多个国内申请家庭进行收养评估,评估合格率约为93.5%。

收养能力评估是对有收养意愿的申请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收养申请人个人和家庭基本状况、收养动机目的和抚育安排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从而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作出综合评定。

另外,《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如发现被遗弃或者走失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向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私自抚养或者转送他人抚养。私自抚养被遗弃或者走失的未成年人或者转送他人抚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依法将被遗弃或者走失的未成年人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收养为名拐卖、虐待、性侵儿童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民法典》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规定。那么,针对收养人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的调查究竟如何实现?

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处长陶继民介绍,民政部门将在对收养申请人开展收养评估的过程中,通过与公安、司法、法院、征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采取信息比对的方式,对收养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信息进行核查,以确保被收养人的利益。具体的实施办法将根据民政部最终颁布的《收养评估办法》执行。

来源:劳动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