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 2022-08-22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2-00088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执发〔2012〕6 号 公开类别: 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团局、市局各处室:

为了不断提升民政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服务社会建设与民政事业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的要求,以建设法治民政为目标,把推进依法行政与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和创新管理方式密切结合起来,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管理体制与机制,做到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

二、总体要求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经常性的管理活动,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环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率先转变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要按照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保护合法权益、教育指导在先、权责统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三、不断改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

管理是一切工作的基础,不断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是保证依法行政、正确执法的基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不断健全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制度,内部层级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制度,案件受理、办理、审核、审批制度,执法检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工作监督、考评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努力使行政执法工作处于良好的管理状态。各区县民政局要加强法制管理部门建设,发挥法制管理部门统筹本部门行政执法管理的作用。

四、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全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的文明素养、依法行政理念、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是决定行政执法质量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编制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大纲,组织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基础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市局各业务部门要认真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法年度培训计划,做好年度培训工作。法规修订或新的法规颁布后,要及时组织专题学习和培训。各区县民政局在做好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培训的基础上,要认真组织街道乡镇民政业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法培训。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记录和考试结果登记制度。新上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执法证有效期内,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各单位要按照创建学习型组织的要求,开展经常性的法制讲座和案例研讨活动,不断提升法制素养和实务能力,履行法定职责,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程序合法和正当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依照规定公开执法事项与依据。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时,应当告知执法内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办事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进行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实施数额较大的罚款和停业、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对其他重大复杂疑难行政案件作出决定前,可探索开展公开听证,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许可、审批案件要做到材料齐全,程序合法,认定准确,决定合法。行政处罚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错罚相当。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要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规范执法文书和案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文书与案卷是行政执法行为的全部反映。执法文书要做到制作规范,要素齐全,表述准确,用词恰当,使用正确。案件办结后,要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资料等整理归档入卷,归档保存。

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制定本职能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文书统一格式,或者使用上级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经执法监察处会审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组织培训和下发使用。

七、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程序

各区县民政局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由案件发生地的民政局与相关区县民政局先行协调,并就协调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者签订相关协议;协调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请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在协调过程中,发现不立即予以执法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发生的民政部门可先予执法,市民政局也可决定由某个区县民政局先负责执法,该民政局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八、积极实施行政审批管理标准化管理

行政审批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能,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区县民政局要认真组织学习DB31/T544—2011《行政审批业务手册编制指引》、DB31/T545—2011《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开展贯标活动,做好《行政审批业务手册》、《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编制工作,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服务相对人,提高审批效率,保证审批质量。

九、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性安排。要认真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加强民政政府信息管理工作,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梳理工作,依法规范公开行为,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要防止发生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事项误判、误解或违反法定程序进行信息公开,要防止因管理不到位而随意答复申请人“信息不存在”。

十、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按照层级指导和监督的原则,市局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区县民政局对应业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执法监察处要加强对民政行政执法基础性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同和合作,开展民政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研究,案卷评查,典型案例分析,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评估,加强对行政执法中的各类问题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不断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上海市民政局

                             ○一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