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本市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 2022-07-21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2-00071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民福发〔2013〕33 号 | 公开类别: | 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3年6月起,参照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有特别援助需求的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发放基本生活费。现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与标准
(一)发放对象
父母双方服刑或一方服刑且另一方死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未成年人。
(二)发放标准
参照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人均每月1400元。
二、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的临时抚养人或临时抚养单位(以下称“申请人”),可向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特别援助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附件),同时出具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及其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学籍卡)、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
(二)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父母的书面委托书;
(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本销户页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出具的死亡火化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法律文书。
三、补发和停发
(一)补发
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对象,自2013年6月起补发;对原享受民政救济政策的,按基本生活费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予以补发。
(二)停发
发放对象父母服刑期满的(以刑满释放证明书上的时间为准),从6个月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四、政策衔接
对已享受本市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不再同时享受本项基本生活费政策。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领取本市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费后,应将其计入家庭收入,重新核定低保补助金。原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农村五保供养的,领取本市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费后,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和农村五保供养补助停止发放,其他有关待遇不变。
五、资金来源
所需资金,由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区县财政予以保障。
六、信息管理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为发放对象建档造册,做好基础台账工作,为今后一并纳入民政部全国儿童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准备。
七、其他
有关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费的发放程序、工作要求等均参照《关于做好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福发〔2011〕20号)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市特别援助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