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社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管理本市居委会印章使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2021-11-02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1-00114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基发〔2015〕20 号 公开类别: 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各区县民政局、审改办、社建办:

为了加强本市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推动居委会减负增能强基,提升基层社区治理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的精神,市民政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市社建办等部门,在广泛征求市、区有关部门、街道(乡镇)和居委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规范管理本市居委会印章使用的指导意见》,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社会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



关于规范管理本市居委会印章使用的指导意见

 

根据民政部、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36号)和本市《关于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4〕14号)、《关于完善居民区治理体系加强基层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4〕43号)的要求,为规范管理本市居委会印章使用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市委市政府“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要求,按照“依法依规、加强自治、服务群众”的原则,全面清理居委会印章使用事项,建立健全准入管理制度,加强本市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推动居委会减负增能强基,提升基层社区治理水平。

二、使用范围

居委会印章使用主要分为工作类、证明类两大类事项:

(一)工作类事项

1.居委会组织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的事项;

2.居委会依法依规协助行政工作的事项;

3.居委会依法依规开展其他工作的事项。

(二)证明类事项

1.居民申请相关保障事项,需居委会提供居民家庭基本情况等证明的;

2.政府部门开展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工作,需居委会提供证明的;

3.应居民办事需要,居委会根据掌握情况有能力提供证明的;

4.居民在辖区居住、参加社区活动,需居委会提供相关证明的;

5.其他协助行政事务应提供证明的印章使用事项。

三、管理规定

(一)建立准入机制

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市社建办负责,其他各有关部门参与,建立居委会印章使用事项的准入管理机制,广泛听取基层和社会各方意见,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各部门需要居委会出具证明的事项,均须通过准入机制审核;未经审核的事项,一律不得要求居委会出具证明,居委会对未经批准的证明事项可以拒绝办理。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清理规范

各级政府部门要定期分类开展梳理,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且居委会有能力提供证明的,方可要求居委会出具证明;对于虽有法定依据但已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应及时取消;凡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政府部门可协调解决的事项或居委会无法证明的事项,原则上不得要求居委会出具证明。

对企事业单位要求居委会开具证明的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全面梳理,原则上不得要求居委会出具证明。

对居委会开展日常工作的印章使用事项,由居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把握。

(三)制定印章使用清单

各区县应定期制定居委会证明类事项清单,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情况、基层工作需要,适时作出调整。对由居委会出具证明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办理流程,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不属于居委会证明类事项清单范围的,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要求居委会出具证明。

(四)规范印章使用程序

居委会印章一律由所属街道(乡镇)负责制发,指定专人保管。对各部门需要居委会出具证明的事项,应先征得居委会主任同意,重要事项须经居委会成员讨论,方可加盖居委会印章。对居委会开展日常工作的印章使用事项,应先征得居委会主任同意,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居民会议讨论,方可加盖居委会印章。

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人民(社会)团体和其他机关需居委会出具证明,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居委会证明类印章使用事项参考清单(2016版)

2.不列入居委会证明类印章使用事项参考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