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的规定》的通知 ( 2021-09-02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1-00097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民法发〔2019〕12 号 | 公开类别: | 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
局机关各处室,市民政局执法总队,局属各单位: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的规定》经2019年11月12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19年11月20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的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推动市民政局各级党政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机关工作人员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落实相关责任,提升上海超大城市民政工作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查工作规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上海市推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沪委办发〔2019〕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民政局党政领导班子、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责任落实,以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机关工作人员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民政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以及依照职责权限开展的民政领域立法、执法、普法、守法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理念,深刻理解和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指示要求和考察上海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对“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定位的认识,加强市民政局法治政府建设,提高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民政工作为民服务的能力水平。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问责,逐层传导,推进局系统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努力形成从党政主要负责人到其他领导干部直至全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闭环责任体系,保证国家和本市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群众放心、上海特色、时代引领”的模范政府部门。
第四条 (职责定位)
市民政局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和监督本单位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履行本处室、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
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
局政策法规处作为推动局法治政府建设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负责协调推进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的依法行政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体党政干部法治建设的共同要求)
市民政局全体党政干部都是法治政府建设和责任落实的主体。要模范、自觉遵守党章党纪党规,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要围绕民政业务职责的依法履行,加强法治建设。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行政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民政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严格执行民政领域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全面推进政务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公开。
(三)依法履职,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依法惩处民政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探索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依法履行应诉职责,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积极应对行政复议,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尊重并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
(五)工作中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法治思维和法律素养;加强对民政社会救助、社区治理、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社会组织等领域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
(六)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六条 (市民政局各级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职责基本要求)
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努力推动上海民政法治工作成为全国制高点。
第七条 (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职责)
作为市民政局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和法治工作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对本单位法治建设谋划部署、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推动落实等职能,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部门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二)充分发挥局党组在推进本部门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本部门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本市民政事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将党内法规制度作为党组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强化监督检查,对重要党内法规制度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四)健全依法行政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依法办事方面的作用。
(五)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履职尽责,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加强对民政各业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领导。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六)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及时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七)加强和改进本单位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健全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办理和督办机制,主动接受检察院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八)加强本单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营造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定期学法制度,局党组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
(九)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加强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全面提升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能力。
(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第八条 (各处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市民政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履行对本处室、本单位法治建设谋划部署、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推动落实等职能,把本处室、本单位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制订本处室、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实施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本处室、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并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
(二)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依法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合法性审核和动态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履行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责任,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
(三)全面正确履行本处室、本单位承担的政府职能,依法制定和完善审批、监管、服务各项各级业务流程,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流程优化再造,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四)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和规范本处室、本单位负责的事中事后监管事项,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不断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做到公正监管、高效监管。
(五)严格执法人员培训和亮证执法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六)推动完善本处室、本单位内部监督,加强对重点岗位的制约和监督。
(七)带领本处室、本单位加强本领域舆情监测、研判,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上级批示,切实承担“12345”市民热线、“962200”社区服务热线等投诉举报、来信来访的处理回复法定职责。
(八)在本处室、本单位领导班子建立定期学法用法机制,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学习,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在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中,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应诉准备工作。
(九)加强本处室、本单位业务领域的普法宣传工作。结合业务工作,实施普法规划、普法决议,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积极总结宣传本处室、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大力培育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不断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十)做好本处室、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相关数据统计、书面材料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职责)
市民政局机关工作人员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切实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和上级决定。
(二)认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法治教育培训。
(三)注重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四)依法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严守法定程序,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定期报告制度)
每年2月1日之前,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结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职责,按照下列内容形成年度报告,报政策法规处:
(一)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二)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三)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四)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每年3月1日之前,局党组听取局系统开展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并按照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民政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同时抄送本级督察单位。
每年4月1日之前,市民政局形成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上海民政”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述职与考评)
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市委、市政府法治建设重要任务落实情况,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情况,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等。
局党组对下级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
局党组将下级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问责)
法治政府建设责任追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相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