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开展儿童福利服务对象基本情况排查工作的通知 ( 2021-09-02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1-00090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文件编号: | 沪民儿福发〔2019〕6 号 | 公开类别: | 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中心,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二站,市儿童福利院、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及2019年全国儿童福利工作会议要求,防范化解儿童福利领域重大风险,切实保障孤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等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通知》(民函〔2019〕9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的通知》(民办函〔2018〕5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本市开展儿童福利服务对象基本情况排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对象
此次排查中所指儿童福利服务对象是指本市范围内未满18周岁的孤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具体包括:
(一)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弃儿童(含打拐解救儿童中的此类儿童);
(二)民间机构收留抚养的孤弃儿童;
(三)社会散居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
(四)各级救助管理机构临时救助的孤弃儿童;
二、排查内容
(一)儿童福利机构中孤弃儿童的养育情况。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按照事业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以及设有儿童部或者具有儿童养育职能的社会福利院。重点检查安全、消防、卫生、应急、档案管理、信息化等制度和实施情况;机构孤儿养治教康工作开展情况;家庭寄养工作开展情况;送养工作开展情况;收养与捐赠款脱钩工作落实情况;在机构外养育、就医、就学、康复儿童的监护责任落实情况;民政部门对本辖区儿童福利机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等。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市社会福利中心,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二站,市儿童福利院、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比照市儿童福利机构检查的内容落实各项工作。
(二)民间机构中孤弃儿童的相关情况。本次大排查中“民间机构”是指除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无论是社会服务机构还是宗教活动场所,无论是否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只要养育了孤弃儿童的,均应当纳入摸排范围。重点检查《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3〕83号)和《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规范宗教界收留孤儿弃婴活动的通知》(民发〔2014〕99号)落实情况。
(三)社会散居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情况。重点检查享受本市基本生活费的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社会散居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生活保障、家庭监护、就学、资金发放等情况以及儿童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台账建设情况等。
(四)各级救助管理机构临时救助儿童的相关情况。重点梳理已在站内被临时救助3个月及以上,已完成DNA采集、寻亲等必经寻亲程序而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信息。
三、工作要求
各区民政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压实责任,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孤弃儿童养育情况大排查的通知》(民办函〔2018〕51号)和《民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儿童福利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通知》(民函〔2019〕90号)要求,对标对表,全面排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要主动协调教育、公安、财政、残联等部门和组织认真整改所发现的问题,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及时报送市民政局。
请各区民政局、相关单位于10月25日前将本单位重大风险整改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摸底自查情况、信息系统使用情况、落实整改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整改成效、存在的困难等)以及《民间机构(含宗教机构)孤弃儿童养育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市民政局,同步报送电子版。
附件:1.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孤弃儿童民间机构儿童养育情况自查和检查表
2.社会散居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障工作、收养工作自查和检查表
3.区民间机构(含宗教机构)孤弃儿童养育情况汇总表
上海市民政局
2019年10月12日
联系人: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方四青
联系电话:23111674 传真:62236990
电子邮箱:shmzet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