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的意见 ( 2021-09-02 )
| 索取号: | 0024204128/2021-00095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民政局 |
| 文件编号: | 沪民法发〔2017〕18 号 | 公开类别: | 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
市民政局(社团局)机关各处室,各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民政法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市民政工作实际,对进一步推进本市民政法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领会,把法治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我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战略定位,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新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民政法治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把握民政行政执法特点和规律,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履行民政法定职责,推进民政法治建设与民政事业的同步协调发展。通过学习,要进一步提高民政法治建设的时代性要求和重要性的认识,更加自觉的将法治理念和要求融化为具体的工作要求和措施,形成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制度性机制,把本市民政法治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全面落实实施,依法保障和推进民政事业发展
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下,民政法治建设已经具有了良好基础。民政现行有效法律12件、行政法规26件、部门规章53件,部规范性文件200多件。本市已经形成了与上位法相衔接或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覆盖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区治理、社会组织、社会服务、国防保障各项民政工作领域,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实施各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进一步推进下属单位和社会组织学法、守法、用法工作,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使民政事业在法治轨道上不断顺利发展。
三、加强立法工作,不断推进民政地方立法工作
今后一段时期,国家层面民政立法将围绕民政工作的发展和需要修订、制定一批行政法规、规章,各级各部门在工作中要及时做好与新出台的上位法的衔接工作。市局各部门要及时做好落实实施的学习、培训、指导工作。同时,市局各部门要认真结合本市民政工作实际,及时做好地方法规、规章的梳理,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对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梳理,对需要制修订或废止的,要适时开展制修订工作,应当废止的要及时废止。对需要进行地方立法的,要适时开展立法需求论证,制定立法规划计划,明确立法研究课题,启动立法研究,为立法夯实工作基础。
四、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决策管理、审查、备案等制度和管理机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规、必要可行、内容合法的要求;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策应当符合合法性要求,防止出现减损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情形。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决策的质量。
五、加强依法行政管理,确保法定职责到位不缺位
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是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能和工作要求,是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建设的外在体现。依法正确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监管、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等法定职责,对形成良好的民政法制秩序,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民政事业顺利发展,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宗旨密切相关,各级各部门必须始终高度重视,不得松懈。要积极推进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化管理,坚持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制度,做到有职、有责、有规范、有监督,坚决防止不作为、滥作为的行为发生。法治管理要与柔性管理相结合,发挥履职中的法制宣传辅导作用,增进群众和相对人对民政法制的知晓度,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配合执法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发挥信用管理等对相对人的约束作用,拓展监督管理的方法和渠道,促进管理效能提升。要强化行政复议内部层级监督作用,依法公正公平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促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六、加强探索实践,形成事中事后监管新路
民政社会公共服务和管理对象已经日益社会化,在继续探索部门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建设的同时,要继续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的探索和实践,形成行政监管、自我管理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组合拳。一是严把法定准入关,探索申请人告知承诺制度建设;二是严格准入后的回访评估,依法管理和监督;三是推进法人相关信息自我公开和民政信息平台法人信息公开,推进社会监督;四是推进诚信管理,将失信信息列入异常名录;五是推进标准化管理,作为依法治理的配套措施;六是推进等级评定和信用管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优先制度和相关限制准入;七是深入推进行政检查轮查抽查制度和举报必查等制度,严格查纠违法违规行为;八是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推进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自律和自我管理。
七、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民政干部队伍法制素质和能力是保证民政依法行政质量的决定性因素,各级各部门要把提高民政干部队伍法制素质和能力作为一项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常抓不惜。要坚持各种法制学习和教育培训制度,做到每出台一件法律法规或规定都进行组织学习培训,在实施中做到指导和监督管理融会贯通,使业务管理与法治和制度要求紧密融合。在管理中要做到正确把握和运用强制性要求与鼓励性要求的有机结合,使强制性要求刚性化,鼓励性要求激励化。要加强法制部门和法制管理人员建设,发挥法制部门和法制管理人员在推进和提升民政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中的骨干作用。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民政法治建设顺利推进
加强民政法治建设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各级各部门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和落实法治工作责任,做到业务工作与法治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协调、同步落实、同步推进。坚持领导干部一岗双制度,主要领导干部是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条线的领导干部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法制部门负责人是法制管理、审核和监督的责任人,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是本业务领域的具体工作责任人,各工作人员是岗位工作的责任人。做到组织领导有力,贯彻实施坚决,使法治建设责任层层传导,层层支撑,环环相扣,相互配合,层层推进,确保本市民政干部队伍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民政法治建设不断顺利推进,民政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上海市民政局
2017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