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 2020-11-05 )

索取号: 0024204128/2020-00136 发布机构: 上海市民政局
文件编号: 沪民法发〔2012〕1 号 公开类别: 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团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上海市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上海市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为深入贯彻《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民发〔2011〕167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本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沪委发〔2011〕8号)精神,结合本市民政工作实际,特制定上海市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上海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任务,继续深入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开展为民服务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发展民政事业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加强依法行政相结合,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为推动“十二五”期间上海民政事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通过新一轮五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念、弘扬法治精神,着力营造民政系统良好法治氛围,进一步增进民政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权责观念,强化依法决策意识;提高民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提升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依法办事水平;推进全社会对民政法律的了解和认知,增强民政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法律知识素养;提升民政法制宣传教育的引导力和影响力,促进民政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着力提高宪法意识。市和区县民政局要把学习宣传宪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和长期任务,特别要结合民政“解决民生、发展民主、维护民利”的工作职责,把维护好、实现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突出位置学习宣传。要认真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宪法相关法、民商、经济、社会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尤其要学习与规范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维权、信访、投诉、调解等化解矛盾的法律法规,使民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二)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规范,着力提高为民意识。要重点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上海市城市贫困市民疾病医疗困难补助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彩票管理条例》、《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以及即将出台的《上海市募捐条例》等公益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宣传,一方面进一步帮助各类民政管理和服务对象学习了解相关内容,增强其依法维护自身基本权益的能力;另一方面不断促进和弘扬慈善精神,提高慈善事业公信力,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三)深入学习宣传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规范,着力提高服务意识。要重点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婚姻登记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宣传,一方面进一步增强城乡居民民主法制意识,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群众自治,促进城乡社区和谐稳定;另一方面不断发挥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在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加强社会管理中的作用。

(四)深入学习宣传服务国防军队建设的法律规范,着力提高国防意识。要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等优抚安置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大力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

(五)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廉政意识。以市和区县民政局领导干部为重点,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六)继续深入推进依法治理,不断提高民政依法行政能力。重点是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紧紧围绕民政工作中心任务,以推动民政立法进程为重点,以提高民政执法水平为核心,以完善民政法制监督机制为手段,以加强民政普法工作为基础,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加强民政法制建设。要围绕实现市政府提出的“两高一少”(行政效率最高、行政透明度最高、行政收费最少)目标要求,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积极推进民政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审批信息资源共享、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的制定等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四、对象和要求

市民政系统“六五”普法的对象是市、区县民政局和街道(乡镇)民政执法人员、民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民政福利企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居(村)委会干部、民政管理和服务对象。重点对象是市和区县民政局的领导干部和民政执法人员。

市和区县民政局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健全并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方面发挥表率作用。领导干部要熟练掌握与自身领导工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制讲座、重大事项决策前的法律专家咨询审核等制度,深入开展有关宪法、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与民政工作改革发展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

市、区县民政局和街道(乡镇)的民政行政执法人员要把普法培训与依法履行职责结合起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组织对《公务员法》以及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工作,增强公务员的规范意识和程序意识,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全面提升公务员的法律素质。

民政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干部职工参加各种法律知识学习活动,增强法制意识。要组织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业务和遵纪守法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动和言论。要把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作为本单位职工政治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的载体和形式,并积极引导干部职工参加社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努力使本单位的干部职工成为地区学法用法的模范。

民政福利企业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各种法律知识培训,增强自律意识。要把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以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考核企业经营人员的重要内容。要结合福利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重点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不断提高福利企业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和残疾职工的保障水平。

居(村)委会干部要把普法培训与提高“三自”能力相结合,增强民主自治意识。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与服务居民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工作,提高居(村)委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为居民服务的能力。

各民政窗口单位要在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过程中,把宣传民政法律法规和提供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把老年人、残疾人、救助人员和优抚等民政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评价,作为考核民政窗口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要结合各民政窗口不同的服务对象,组织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服务规范的培训,不断提高社会的满意度。要在向民政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展服务过程中,注重法制宣传教育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突出遵纪守法、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等内容的宣传,增强民政管理和服务对象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帮助他们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五、实施步骤

市民政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从2011年开始,2015年结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市民政系统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划,研究制定本单位五年普法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和部署实施工作,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要根据人员变动的情况,调整充实“六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并确定普法联络员,做到普法工作领导重视,机构落实,人员到位。各单位制定的第六个五年普法规划,要于2012年3月底以前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下半年起至2015年)。市民政系统各单位要根据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突出重点,明确当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项普法活动。2013年开展中期阶段性总结。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5年)。市民政局将根据民政部和市法宣办的统一部署,对市民政系统“六五”普法工作进行终期总结验收,并根据考核验收结果向民政部和市法宣办推荐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民政局调整充实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区县民政局、局属各单位按照要求成立普法领导机构和普法办公室,要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各区县民政局、局属各单位要指定专门的普法工作联络员,承担法制工作的联络任务。

(二)完善普法工作制度。

市民政系统各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以下主要普法工作制度:一是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并完善党委(党组)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市和区县民政局要围绕民政工作创新创制创优的重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集中的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原则上每年至少举办两次中心组法律知识专题学习讲座。二是重点法律培训制度。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对处(科)室法制员、普法工作联络员就重点法律知识,开展培训。三是建立健全干部职工普法学习、考试、考核制度。要将普法教育工作纳入年度目标,按照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参加考试的人员不低于本单位干部职工的90%。四是学法时间保证制度。市和区县民政局机关工作人员、局属各单位负责人每年学法时间不低于36小时,其中自学时间不少于25小时。五是信息交流制度。市民政局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普法工作联络员进行普法经验交流,及时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三)落实普法经费保障。

市民政系统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相关经费,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要重点加强街道、乡镇民政法制宣传教育投入,确保“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

市和区县民政局、局属各单位要鼓励领导干部带头参与,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人员作用,调动业务部门积极性,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同时,要善于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参与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在法制培训、法制宣传、决策咨询等方面的作用。

(五)构建法制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继续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重点结合本市民政系统开展的各项专项治理活动,组织开展有效的普法宣传活动,帮助优抚群体、困难群体、特殊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引导城乡居民参与群众自治和其他社会管理活动,服务广大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继续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上海宪法宣传周,以及重大任务、重大事件等时间节点,因时、因事、因地组织策划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和法律服务活动,不断增强民政法制宣传教育的感召力和影响力,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常态化、规范化。

(六)强化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

市民政系统各单位要在开展民政系统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社会组织登记、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专项社会事务、基层民政经办机构等窗口服务单位法制宣传教育阵地,普及民政法律知识;要积极组织编写、制作突出民政特色的高质量的普法书籍和读物;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主渠道、主阵地作用,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全方位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办好普法节目、“空中一门式直通990”栏目、法制频道,宣传与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栏、黑板报、宣传橱窗、公益广告牌、等宣传园地建设,探索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附件:重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附件:

重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一、有关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政策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

二、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上海市信访条例》

《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

《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上海市监督检查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规定》

《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四、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五、与民政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彩票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地名管理条例》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婚姻登记条例》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殡葬管理条例》

《烈士褒扬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

《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六、与民政业务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上海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七、与民政业务密切相关的市政府规章

《上海市城市贫困市民疾病医疗困难补助办法》

《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

《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婚姻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

《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