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开到家门口 让“兜底监护”更安心
2026-03-17
作者:本报记者 程 峰
面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孤老,居委会虽有监护资格,却往往因为各种原因“不敢管”也“不会管”。针对这个痛点,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与宝山路街道办事处近日联合举办社区巡回法庭庭审观摩暨公职监护工作推进会,并发布《静安区宝山路街道关于居委会申请担任特殊人员监护人的操作指引》及《工作办法(试行)》,通过“实案庭审+文件发布+机制签约”的组合拳,为基层依法履行兜底监护职责提供全流程法治保障。
法庭“开”到社区“以案释法”最直观
长期以来,面对辖区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孤老等特殊群体,居委会往往陷入“有责无权”的尴尬——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居委会虽有监护资格,却因为操作流程不明确,隐含较高的法律风险。
为解决这一难题,静安法院将巡回法庭设在居民区,宝山路街道各居民区的书记和主任前来观摩。
本次开庭审理的是该街道止园新村居委会申请担任特殊人员监护人的案件。居民胡先生(化名)患有精神分裂症,在二十多年前就入住某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其父母早已过世,本人未婚未育,也无其他近亲属。他的日常就医照料、财产收支管理、多项证件保管、定期查看承租公房等相关事宜,均由居委会负责。为更好维护胡先生的人身与财产合法权益,居委会向静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胡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居委会作为其监护人。
在依法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对、权利义务告知、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结合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结论,以及居委会多年来实际履行照料职责的事实核查后,法官当庭作出终审判决:宣告胡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居委会作为他的监护人。
“现在我们知道该怎么做了”,一位居民区主任在观摩后告诉记者,这场家门口的庭审,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了可看、可学、可参考的实操范本,让他们对监护申请的司法程序有了最直观的认识。
发布操作指引“兜底监护”更精准
庭审结束后,活动现场发布了《静安区宝山路街道关于居委会申请担任特殊人员监护人的操作指引》及《工作办法(试行)》。文件明确了一个核心前提:居委会担任监护人是在“穷尽其他途径”后的最后一道防线。
静安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白云表示,《操作指引》详细梳理了“五大监护原则”(包括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依法监护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权责统一原则、专业协同原则)、“六项具体职责”(包括人身照看、医疗决策、情感陪伴、财产梳理、代理支出、履职报告)及“七项负面清单”(包括禁止虐待和遗弃被监护人等),还写明了“监护不当的法律责任”。“我们还附上了《公职监护职责告知书》和《公职监护人身与财产管理清单》。其中《清单》以表格化、项目化的形式,针对被监护人的人身与财产管理设置了详细的标准化记录模块,有助于居委会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开展更规范、更有效的管理。”
《工作办法(试行)》则严格界定了居委会监护的启动条件。只有在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监护人、无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愿意或有能力承担监护职责,且生活处于危困状态时,方可由居委会依法申请,从而厘清了家庭、社会与政府的责任边界,让关怀更加精准有度。
在随后的专题授课与互动答疑环节,法官们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对与兜底监护有关的亲属排查、医疗决策、财产管理、台账建立、风险防控等关键环节的实操要点作了详细讲解。
静安法院表示,将视实际需求进一步在全区推广公职监护的“操作指引”与“工作办法”,让居委会在履职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