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倩慈善信托”成功备案登记引发读者广泛关注,法律界与公益界人士普遍认为——
“破冰第一案”:推动中国“遗嘱公益”照进现实
2026-01-22
作者:本报记者 李 丹 通讯员 王斯聪
1月20日,本报头版刊发报道,介绍“国内首例不动产遗嘱慈善信托”在沪完成备案登记的“破冰之旅”,引发读者广泛关注。尤其是法律界与公益界人士指出,这份跨越15年的“大爱托付”的实现,不仅是一则讲述柯倩老人个人善举的温情故事,更是一个触及法律框架、政策创新与慈善实践前沿的典型案例。
最核心突破:让“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真正落地生根
知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付娜律师表示,“柯倩慈善信托”的落实,其最核心的突破,在于让“遗嘱信托”法律制度在国内真正落地生根,因此“具有里程碑意义”。
付娜认为,我国《信托法》虽明确规定遗嘱可作为设立信托的形式,但长期缺乏配套的操作指引与登记机制,导致许多时候处于“法律有规定、实务难落地”的困境。而柯倩老人早在2010年就通过公证遗嘱表达的设立公益信托的意愿,最终在上海得以实现,堪称一次“穿越法律与实践壁垒”的胜利。
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长期参与了“柯倩慈善信托”落地实现的过程。他表示,从实务操作层面解析,本案是全国首个在遗嘱人故去后,完成不动产慈善信托备案登记的案例。
李辰阳始终把关注的焦点投射在“柯倩慈善信托”一案的独特性和突破性方面。他强调,该案开创了由慈善组织担任单一受托人、成功“将不动产‘装入’信托”的模式——柯倩老人的遗嘱签署于15年前,当时选择上海宋庆龄基金会为受托人。这与近些年类似的“遗嘱慈善信托”的设立者,多选择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的模式不同,需要相关的社会组织在履行受托职责时,做大量的涉及信托专业的实操事务。
因此,该模式的创立,也为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深度参与并主导信托治理开辟了新路径。
探索中也有争议:顶层设计与末端落实间,仍需更精细啮合
该案在收获赞誉的同时,也引发了法律实务层面的细节探讨。
根据备案信息,“柯倩慈善信托”案的委托人为“中国福利会幼儿园”。事实上,该园是以“柯倩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被政府行政部门赋权“代行委托人”的。
上海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赵宇就此作出了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设立信托要求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然而,遗嘱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类型,又必须在委托人去世后方能生效。基于此,相关部门在反复研究法律政策、听取专家建议的基础上,作出了上述决定。
对此,部分法律界人士有不同看法。有律师提出,《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的委托人必须是相关财产的所有权人,即“将自己的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的主体。依据该法,尽管柯倩老人已经去世,但在她身后,启动遗嘱执行、进行信托备案时,相关部门仍不妨将其定为“委托人”。否则,可能有“主体错位”的嫌疑。
面对“委托人界定”的歧见,付娜认为,这显示了相关现行法律存在矛盾之处,“顶层设计与末端落实之间,仍需要更精细的啮合”。但她强调,目前的处理方式仍不啻是现有法律框架下平衡各方诉求的最优折中方案,彰显了实务操作中的变通智慧。
她也提醒,法律制度的每一次创新落地,都伴随着对精确性与严谨性的更高追求。随着越来越多社会财富希望通过慈善信托这一专业化工具回馈社会,需要构建一条更加清晰、稳固的法律路径,才是对当今中国社会越来越多的慈善初心最长久的守护。
未来可期:从“破冰”到“示范”的深远社会效应
尽管存在技术层面的探讨,但受访专家还是更多地针对“柯倩慈善信托”的突破性、开创性予以正面肯定,认为案例的成功绝非偶然,背后离不开上海乃至全国慈善事业治理环境持续优化、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
就在该慈善信托完成备案后,上海市民政局组织了一次专题研讨会,明确“鼓励探索以不动产、股权等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支持业务模式创新”。会上,柯倩案例还被作为典型分享交流。
因此,法律界、公益界人士也更多地在思考这单“遗嘱+信托”,对推动国内公益事业的长远价值、重要意义——随着社会财富积累与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公众对遗产处置的意愿日益多元化、个性化,“持有不动产、有意规划身后慈善、希望百年后继续回馈社会的个人越来越多,柯倩案例的闯关实践,正是对这一社会需求的精准回应,为他们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现实范本”。
对此,赵宇表示,柯倩案例的实践,从规范的公证遗嘱开始,历经遗产继承、产权转移、信托架构搭建、民政备案直至最终的信托财产登记,“形成了一套环环相扣的完整流程,系统性地打通了以往阻隔在各部门之间的操作环节,已然形成了清晰可复制的路径”。
事实也的确让人乐观。据统计,截至目前,上海累计备案慈善信托59单,规模呈现“稳步攀升、加速增长”的发展态势。而柯倩慈善信托案的落地,将进一步推动慈善信托从“小众”走向“主流”。
■记者手记
“柯倩慈善信托”的实践,是对“不动产+慈善信托”现实难题的一次重要破解,通过严谨的法律设计与高效的跨部门协同,个人的终极慈善意愿终究能够跨越生死,转化为持续的社会效益。捎带说一句,它也是对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角色能力的有力检验。
至于该案例引发的针对法律细节的探讨、争议,也显现出我们在慈善法治化道路上仍有需要精耕细作的领域。
但可以确信,在社会需求、政策鼓励、法律实践的多重驱动下,以“遗嘱信托”“不动产信托”为代表的创新慈善模式,在上海乃至国内,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