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法院发布《涉老监护案件审判白皮书》
平息监护权之争、撤下失职监护人 让“老有所依”不成空

2025-11-13    作者:本报记者 程 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近日发布《涉老监护案件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暨典型案例,全方位、多角度地反映了从2021年至2025年涉老监护案件审判的新情况和新特点。

  据统计,2021年至今年上半年,该院审理的涉老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多达2002件,总体呈递增态势。其中,请求对已有监护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变更的案件数量不少,成为涉老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的两大类型之一。

 

  监护矛盾日益突出,亲属之间忙“夺权”

 

  《白皮书》显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静安法院审理涉老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共2002件,结案1928件,案件总体呈递增态势。

  据静安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白云介绍,此类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首次申请指定监护人的案件,此类案件占比超九成;二是请求对己有监护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变更的案件,主要包括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宣告公民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等。

  这其中,不少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为财产利益而争夺监护资格。在一起经典案例中,李某妹、李某英、李某铜均是被监护人李某骏的兄弟姐妹,三人被指定担任李某骏的监护人,李某铜独自掌握李某骏身份证、户口本、350万元银行存折、养老金卡等。李某妹、李某英不满李某铜独自监护财产,三次诉讼要求撤销李某铜的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失职咋办?撤销监护资格

 

  《白皮书》指出,部分当事人存在“监护权等同于财产所有权”和“监护就是继承”等错误认识。其中有的管理财产既无账目,也不透明,引发猜忌,有的甚至损害了监护人的利益。

  静安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李海有告诉记者,在一起案件中,被监护人张某萍系申请人张某毅和被申请人张某裕的妹妹,多年来,她一直在精神卫生中心和护理院接受治疗。张某裕于2015年经居委会指定担任张某萍的监护人。此后,张某裕转移被监护人全部存款、擅自处分其财产,未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张某毅于是向法院申请撤销张某裕监护人资格,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静安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裕在担任监护人的六年间,从张某萍账户中取款合计43万元,但仅有16万元能提供医疗和康复票据证明款项,系用于照顾张某萍。此外,张某裕曾于2017年将被监护人张某萍的所有银行存款79万元转入自己妻子账户。后经法院多次释明,张某裕将本息合计85万元转回张某萍名下。法院从被监护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判决撤销张某裕的监护资格,并指定张某毅担任监护人。

 

  创新监护监督模式,将持续发布典型案例

 

  在《白皮书》提及的典型案例中,一起涉外监护引入居委会担任监护监督人的案例引发关注。此案中,静安法院创新监护监督模式,提供了可推广的样本。

  被申请人顾某长期罹患精神分裂症,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外籍丈夫与居委会先后向法院申请担任其监护人。顾某丈夫主张双方育有一子,且自己即将长期定居上海,具备监护资格、能力与强烈监护意愿。顾某属地居委会则提交顾某丈夫于2024年签署的《放弃监护声明书》,并主张认为顾某丈夫因常年往返国内外而无法悉心照料,是居委会长期承担着顾某生活照料、医疗陪护及财产管理职责。审理中,顾某丈夫称签署声明书系因语言障碍误解内容,已撤销。

  静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顾某丈夫作为配偶享有第一顺位监护人的法定资格、夫妻关系存续20年、现双方共同居住且顾某不排斥等事实,外籍身份并不影响顾某丈夫行使监护职责,故依法指定其为监护人。法院还指定居委会为监护监督人,向居委会送达《公职监督职责告知书》,并要求顾某丈夫每季度末向居委会公示顾某人身照顾与财产管理情况,若其侵害顾某权益,居委会可申请变更监护人。

  据悉,本案系上海首例“外籍配偶+居委会”协同监护模式的成功实践,还首创“基层组织担任监护监督人”机制,为《民法典》第三十一条“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提供创新实践范本。

  《白皮书》还指出,涉老监护类案件存在查明生活状况、判定监护能力难,后续监督面临困境,意定监护制度推广适用存在瓶颈等问题。

  对此,静安法院依托涉老案件全流程观护机制,在审理中贯彻“五上门”工作法——上门受理、上门谈话、上门开庭、上门执行、上门回访,尽可能减轻老人诉累,保障其合法权益。

  静安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傅朱钢表示,该院将持续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普法讲座等,让更多人了解监护制度,消除“监护即继承“的误解,引导家庭和社会形成正确的认知,让每位老年人都能拥有安心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