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外卖”送上门
健身教练、社区健康师、康复治疗师携带专业器材送课上门的模式日渐火爆,还有“电子外卖”新模式
2025-09-01    作者:本报记者 彭 玥

  

  在手机上点单外卖,送来的不一定是饭菜和咖啡,还有可能是一堂上门的体育锻炼课。这个暑假,“体育外卖”的话题在网络上颇为火爆,不少家长为宅家的孩子请来教练,让孩子足不出户就能接受专业体育指导。殊不知,“体育外卖”的服务对象已从青少年拓展到了银发族。对于部分老年人来说,教练上门进行专业健身康复指导,已成为一种运动健康新模式。

 

  老年人足不出户跟着教练锻炼身体

 

  半年前,80岁的汤老伯因身体原因导致左侧肢体僵硬,无法独自坐立,想要咨询相关机构如何恢复身体机能。可是,外出接受训练让他身体吃不消,为此,一度情绪消沉。看到汤老伯的身体情况已开始影响正常生活,儿子汤先生多番了解下,找到了可以上门进行专业康复指导的机构。教练上门后,为汤老伯制定了训练计划并进行专业肢体训练指导,两个多月后,汤老伯已可以自主坐立。“没想到效果这么明显,这钱花得值。”汤先生说道。

  “我们今天进行足背屈肌肉和肌膜松解,增强足部灵活度。”前几天,教练蒋先生来到70多岁的潘阿姨家,进行一对一上门私教课。因多年走路习惯不好,潘阿姨的腿部肌肉出现了萎缩。为了让老人恢复运动机能,提高晚年生活质量,潘阿姨的女儿特地请来了教练,居家康复锻炼。一节课结束了,潘阿姨感觉并不是很累,但身体很舒服。蒋先生表示,“针对老年人的康复训练难易程度要适中,既要符合老人的身体情况,又要能解决老人的问题”。

 

  平台、社交媒体发布“体育外卖”信息

 

  这个暑假,不少家长通过相关平台或社交媒体选择体育机构或教练,为孩子安排上门体育课。上课时,教练会携带专业体育器材,按照约定时间地点提供个性化体育指导服务,这便是“体育外卖”。事实上,这种打破了传统体育教育培训时空限制的模式也被老年群体和他们的家属所关注。与青少年体适能培训、中考体育提分等目的不同,老年人叫“体育外卖”的目的更多的是为了提升身体机能、术后康复训练等。

  在大众点评、抖音、小红书等平台,搜索“体育”“上门”等关键词,跳出的页面绝大多数是针对青少年的上门私教课程,面向老年群体的并不算多。优康适是一家专门做运动康复的机构,同时也可以提供上门私教服务。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咨询了该机构的服务范畴及收费标准等,相关负责人表示,机构内的老师绝大多数持有国家卫健委认证的康复治疗师证书,“我们会先了解老人的身体情况和主要诉求,有针对性地制定训练计划”。据介绍,该机构针对老年人的上门运动复健服务已开展过不少,“目前推出的套餐是7500元20次”。

 

  “电子体育外卖”新模式崭露头角

 

  对于精打细算的阿姨爷叔来说,一次300多元的运动健康课不算便宜,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还有一种性价比更高的“电子体育外卖”已崭露头角。资深社区运动健康师李汝骏作为沪上长者运动健康之家运营管理方“尚体乐活”的合作方,常年为老年会员开展运动健康相关讲座,并为老年会员编创适老化课程。最近一年,他在带教线下会员的同时,还尝试成为了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电子体育外卖”老师。

  在了解了老人健康状况、运动康复需求和日常锻炼环境后,为老人制定专属训练计划。“然后,教练会在线上远程指导和监督老人每次的训练。每次训练前后,老人专属训练微信群还会有智能机器人发出提醒和总结等通知。”据李汝骏介绍,每周,他都会与老人进行线上沟通交流,帮助老人调整运动方式或替换更合适的动作。每个月,还会进行一次线下回访和指导。比起在医院高昂的康复费用,线下教练高频次上门的舟车劳顿,李汝骏觉得,“这样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模式更有性价比,只需要几百元,在花费不高的情况下,老人居家锻炼的周期也可以更持久。”据了解,目前,从事线下+线下“电子体育外卖”的教练员并不多,其中,大部分持有社区健康师等证书。

 

  “下单”前还需核验教练资质

 

  目前,“体育外卖”生意圈日渐扩大,但其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上门项目以简单的健身、康复、体适能训练为主,项目内容具有一定局限性。比如有业内人士提出,未来健身机构应该多开发诸如“老年人家庭防跌倒私教课”这样涉及老年人健康和安全的私教课程,关注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另外,上门的教练水平参差不齐,一部分教练未经过严格审核和专业培训,服务质量和训练安全难以得到保证。据了解,目前,沪上能够提供上门服务的老师以持有国家认证的健身教练证书、社区运动健康师、康复治疗师证书等居多,还有部分退役运动员,李汝骏告诉记者,“目前,国家对这方面的专业人士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证标准,各地的认证资质也各有不同”。

  相关法律界人士提出,体育运动过程中,如果出现安全事故,承担责任方应明确。此外,“‘下单’时,要注意核验对方资质,签订好相关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