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冲浪时,不少网民看到心仪的图片都习惯性地保存下来自用。您可知道,这样的行为很可能属于侵权行为。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发布了市域社会治理视角下涉平台图片类著作权侵权纠纷多元共治白皮书,对相关侵权案件作了全面梳理与解读。
免费“拿来主义”要不得
周某是一名绘画师,在工作中设计创作了大量的美术作品。2022年,出于对自身著作权保护的法治意识,周某对上述美术作品申请取得了作品登记证书。
此后周某发现,甲公司未经其授权,将上述美术作品用于生产素描本、笔记本等的封面,并由乙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进行销售。周某表示,涉案美术作品是自己原创,并已向省级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经该版权局审核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且自己未对外授权任何人或单位使用上述美术作品进行商业活动,故甲、乙两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周某系涉案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并销售含有被控侵权图案的商品,构成对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案件审结后,长宁法院向甲乙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两公司回函,已在公司安排定法律法规学习,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司主动排查清理疑似侵权的产品,减少侵权的源头风险。
图片类著作权侵权案攀升
此次长宁法院发布的白皮书还对相关纠纷数据、纠纷特征等进行了统计梳理。白皮书显示,2023年4月至2024年10月,该院共受理知产纠纷29,775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占比达96.3%,其中,图片类著作权侵权纠纷为主要收案类型。2023年4月至2024年10月,长宁法院共计调解知产纠纷11144件;在法院的指导下,长宁区新华路街道多元解纷调解中心等三家调解组织共调解成功知产纠纷8219件;此外,2925件知产纠纷通过平台自行诉前化解。
据介绍,目前,平台内商家尚未形成“知识付费”的意识;图片类作品的易获性引发了侵权便利性。同时,部分作品权利人以诉讼牟利的目的明显。另外,权利人怠于“通知”致使平台内纠纷化解机制未发挥理想效能,而这些正是导致涉平台图片类著作权侵权纠纷数量不断攀升的原因所在。
为此,长宁法院建议,应当综合运用行政、市场、技术等多种治理手段,充分发挥“政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教化、自治强基、智治支撑”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五治”融合互通的市域社会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