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准入条件 精准认定对象 落实兜底保障

本市出台《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

2024-04-28    作者:记者 吴汝琴 吴玮

  本报讯  市民政局昨天发布《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细化了对三类困难家庭(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具体操作,为规范救助对象准入条件、精准认定救助对象,更好地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的作用奠定了基础。

  《办法》对相关困难家庭的可支配收入的认定范围及认定标准作了规定,明确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相关“工伤保险,一次性抚恤金,对困难毕业生发放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志愿服务获得的交通、伙食等补贴”“农业农村部门给予生活困难农户精准帮扶”等,可免于计入收入。

  《办法》同时对困难家庭的财产认定内容作了调整,明确申请救助家庭没有机动车,但有机动车牌的,车牌计入家庭货币财产。同时 ,“轻便二轮摩托车”不再计入家庭财产。

  特困供养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的收入和财产认定参照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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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困难家庭想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有关部门是否要依据该《办法》来核定其家庭的收入和财产?

  答:是的,《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主要适用于对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认定,对特困供养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的收入与财产认定参照执行。

  问:该《办法》提到的家庭可支配收入,涉及“工资性收入”等好几类,具体包括哪些?

  答: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获得的全部现金和实物收入扣除缴纳的各项税金和社会保险费等后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工资性收入,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其他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劳动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等成本之后得到的收入;财产性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知识产权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转移性收入,包括离退休金、居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助金等,也包括家庭间的赠送、赡养费、抚(扶)养费等;个人得奖、中奖、中彩票所得收入等。此外,还包括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问:困难家庭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按多长时间计算的呢?

  答: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按照调查核实的受理申请前3个月内的平均收入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则按照调查核实的受理申请前12个月内的平均收入认定。

  问:有的困难家庭子女是在校学生,得到的奖学金或勤工俭学收入,是否也会被认定为家庭可支配收入?

  答: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实习或者勤工俭学获得的收入,均可免于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相关学生毕业后领取的,对困难毕业生发放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也免于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问:《办法》明确,对申请救助的困难家庭的财产也要审核认定,哪些算家庭财产呢?

  答:家庭财产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

  货币财产,指申请家庭合法所有的现金、银行存款、理财产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账户资金、债券、商业保险、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及有价证券等;实物财产,包括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屋、机动车辆及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问:家庭财产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呢?

  答:家庭财产的认定主要按照受理申请前一个月末的情况确定。

  问:有的困难家庭拥有轻便二轮摩托车,有的家庭虽无汽车,但有通过拍卖获得的本市车牌,这些都会被认定为家庭财产吗?

  答:按照现行办法,轻便二轮摩托车不再计入家庭财产,因为对部分困难群众,尤其是交通不便地区的困难群众而言,这类车是他们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之一,是工作、生活的必需品。

  不过,申请救助家庭没有机动车,但有机动车牌的,得按照申请受理前一个月车牌拍卖的平均成交价,计入家庭货币财产。